非因工死亡待遇究竟是多少?附东莞法院的真实判例

劳动者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究竟需要支付多少的非因工死亡待遇?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粤19民终4413号

案情:

一审法院判决:一、东莞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某支付2017年9月工资1469.09元;二、东莞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计34681.5元;三、驳回东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东莞某公司负担。

东莞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非因工死亡只需赔偿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东莞市社保局的规定,赔偿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工资,抚恤金为3个月工资,一共赔偿6个月工资,但一审法院判决东莞某公司赔偿9个月工资错误。

陈某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第三项为东莞某公司支付陈某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救济金23124元;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东莞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罗某非因工死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47号文)第10条的规定,东莞某公司还应支付陈某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救济金23124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东莞某公司应否向陈某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如应支付,支付标准是多少的问题。罗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工死亡,东莞某公司应当支付罗某2017年9月份的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若罗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其遗属陈某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东莞某公司未为罗某购买养老保险,存在过错,应当由东莞某公司向陈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在职职工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六个月工资,故一审法院据此计算东莞某公司应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9个月的工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六个月工资,故东莞某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3121元(46242元/年÷12个月×6个月=23121元),对于陈某超出前述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莞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陈某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前述援引法律的规定,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第三项为东莞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某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3121元。

文明种菜员:

这个问题,真实一直都很简单,也很好处理,但有时候地方实务操作上的变化,导致让家属或用人单位搞不清。

最早的规定: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上述这个《暂时规定》留下的诟病是,效力等级不高,既非法律,也不是行政规章,连政府规章都谈不上,只是个规范性文件,仲裁或法院审判时能否直接适用,只能呵呵了,但一直以来都是这么用的!因为没有其他法律可用。

后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终于有了法律的规定。但问题是,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即死者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是多少?可能立法者是想让各地自己结合当地的习惯制定具体的标准,可是省政府没有出台新的意见……

2011年7月7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出了一份文件《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在职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东社保函〔2011〕186号),其中明确,在省出台新的死亡待遇标准前,从2011年7月1日(本日)起,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在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增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非火葬人员仅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东莞市社会保障出台的文件规定的抚恤金的标准(3个月)与原省劳动厅的标准(6个月)不一致,为什么会比省厅的少3个月,不得而知。

2015年10月16日,东莞市政府发文《关于统一全市社会养老保险死亡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东府办[2015]99号),其中明确,对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的计发基数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死亡待遇计发基数统一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可以说,市府发文,进一步提高了死亡待遇,仅是提高了基数标准(从之前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但发放的月数并没有做出改变。

劳动者有参加养老保险,发生非因工死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支付死亡待遇时肯定是根据自己的文件及市府的文件支付相应的待遇,即支付3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和3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这样问题就产生了,一是6个月的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哪里去了,应该找谁要?二是一次性抚恤金少了3个月,能否找用人单位要去?三是,如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支付多少?

东莞法院因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该法效力远高于〈暂行规定〉,于是在实务上产生变化,认为《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即可,如果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如果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则社保部门支付的死亡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仲裁机构,为了保持裁审一致,逐渐也参照法院的模式,只认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支持救济金,但认为抚恤金应该为6个月,而不是3个月,于是实务上操作是若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承担9个月的死亡待遇,若有参保的,社保支付6个月,剩余3个月用人单位补差额。

但实际上,发生非因工死亡的案件,确实比较少进入到仲裁或是诉讼程序,一般都是在前期的协商过程中解决,而解决的方案,普遍能够让双方接受的方案都是在5-10万之间的补偿,可能很多用人单位也认为死者为大,慰问家属吧,若真进入仲裁或诉讼,能够获得支付的数额远比调解的方案低,所以很少 有家属选择诉讼,除非真遇到那种不愿意给的“用人单位”吧,逼着家属走诉讼程序的。

仲裁或法院在实务上的操作,给前期的调解带来很大的不便,因为用人单位知道法院最终会支持得很少,调解时就不愿意多给,意图逼死者家属走上诉讼程序,依法处理。然后,又可能会发生家属的各种过激行为……

幸好,2017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0.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能否主张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省高院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回归到本案例,一审应该是按原实务操作方式,仅支持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二审及时给予纠正,东莞中院已经按照省高院2017年的《解答》来处理这个实务问题了。希望以后不会再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不同判的做法。

非因工死亡待遇,虽然明确了标准,但是,如果真发生这类事件,在此还是建议用人单位能够以死者为大、慰问家属的心态,积极与家属协商处理;家属更是如此,不要提出过份要求,合理诉求才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宽心。

过去属于死神,未来属于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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