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研究
作者:薄胜楠,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指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制。
我国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处:
该条款是对重复起诉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对于何为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并未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规定了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根据该条款,认定重复起诉似乎很简单,只要两个诉讼涉及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可认定两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但对于上述裁判要点的判断标准却很难。
立法上设立的重复起诉条件的识别判断标准过于简单,对其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使对于同一类的诉讼,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
笔者对重复起诉的法理及判例进行研究后,对认定标准进行如下总结:
重复起诉构成的前提
构成重复起诉的前提是存在基于同一事实的前后两个独立的诉讼,且前诉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已经生效。
此处的诉讼应当是指能给案件带来实体影响的审理程序,不仅包含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程序,还应当包含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程序。且前后两个诉讼程序不一定属于性质相同的诉讼程序。
重复起诉应当满足
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
此处的当事人相同应当是指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实质相同。
如果前诉的当事人为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后诉的当事人为原告甲,被告丙,则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相同。
如果前诉的当事人为原告甲,被告乙,后诉的当事人为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若丙是增加的适格被告,则前后两诉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不同;若责任主体为乙,起诉被告丙没有实质意义或丙为不适格被告,则应视为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
如果前诉的当事人为原告甲,被告乙,后诉的当事人为原告丙,被告乙,丙受让了甲的债权或丙接受甲的委托,则应当视为前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如果前诉的当事人为原告甲、被告乙,后诉的当事人为原告乙、被告甲,乙仅是对前诉的诉讼结果不服而进行了起诉,则应当视为前后当事人相同。
重复起诉应当满足
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如果前诉与后诉分别是确认之诉2与形成之诉3,两诉虽然类型不同,但两诉的诉讼标的却可能是一致的。
比如,原告甲在前诉中请求确认甲乙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又在后诉中请求解除甲乙二人的婚姻关系,前诉为确认之诉,后诉为形成之诉,但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甲乙双方婚姻法律关系,因此这两个诉讼在诉讼标的上是一致的,若要判断两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再对比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满足重复起诉的条件。
如果前诉是给付之诉,后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那么前诉的审理内容一定包含了后诉的确认内容,应当认定属于重复起诉。
比如在前诉中,原告甲请求被告乙按照合同内容支付货款,在后诉中,原告甲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在前诉审理中,一定会包含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因此后诉属于重复起诉。
如果前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后诉是给付之诉,此时前诉与后诉存在着矛盾关系不一定构成重复起诉,如在前诉中,原告甲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在后诉中,原告甲请求被告乙按照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折价补偿,此时不构成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应当满足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前后两诉的请求权依据都是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都要对合同约定的赔付项目及金额进行审查,因此,后诉应当属于重复起诉。
该条款要求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指前后两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但依据的是同一事实基础,如果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两个判决将可能产生重复判决或矛盾判决的情形。
1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3页。
2确认之诉:确认某种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权利关系或确认法律关系。
3形成之诉:即变更之诉。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灭失其与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在法院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