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有四个共同点,六个不同点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诉讼中,最主要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
①.从民事责任角度看,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看,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同时具有制裁性;③.从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来看,二者也基本相同;④.在归责原则上,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标准。
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某些竞合的情形下,依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尚未达到违约的程序,此时,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获得受偿。
二是,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不要求损害后果,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的不承担责任,即便是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赔偿范围事先约定。
但在侵权责任中,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免责一般只能是法定的,《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责任范围事先约定。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认为对方可能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构成时,则可以考虑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
三是,举证责任不同。
除应当依法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外,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由受害人举证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一般情况下不负举证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对方损害,就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债务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债权人(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
四是,赔偿范围不同。
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即便在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下,也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对损害赔偿规定了九条,可以查看具体内容。
对于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对违约责任规定了十八条,可以查看具体内容。另,《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旧的《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也就说,违约责任中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有限的,其仅被限定在“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情形下,其他情形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是,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2年时效和因身体受到伤害的1年时效,已经被废止。但《产品质量法》中2年时效、《环境保护法》 的3年时效、《国家赔偿法》中的2年时效,依然有效。
《合同法》已经被废止,其中规定的时效不再执行,主要按《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执行。《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六是,诉讼管辖不同。
受害人在起诉时,应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侵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民法典》的内容,由木林予以更新和补充,如有不正确的地方,敬请各位老师指正。文章中的主要观点来源于:杨立新、赵玉编著的《侵权责任法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0-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