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险[1991]237号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
1991-08-06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险[1991]237号 天津 内容: 静海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因组织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应减除间断的工作时间。
二、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三、对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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