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几点建议(全文)

摘 要:侦查一体化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应该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创新,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制约。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优势;制约

一、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分析

侦查一体化,是根据办案的特殊需要,在更广的层面上更灵活地适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反贪污贿赂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四办”即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机制。侦查一体化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创新,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制约。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制约因素

1.地方财政及人事牵制

我国检察机关在设置上属于双重领导,既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也受上级检察院领导,但检察机关在财政及人事上受地方政府的制约,使得一府两院的平行关系在事实上形成了一府制约两院的现实状况。这种状况,既不符合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也与公正公平司法相悖。尽管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检察院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但人员及经费保障仍未摆脱地方政府的种种牵制。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就不得不顾虑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妨碍和干扰。同时,也为合理的经费支出得不到有效保障而陷入难境。

2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弱化

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受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但由于地方诸多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尤其是在财政及人事方面,上级院并无多少发言权,导致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往往不尽如意,实践中也出现下级院对上级院的要求和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敷衍应付甚至自行其是的现象。

3现有的考核考评机制的制约

现有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考核考评机制是建立在各级检察院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状况导致了各院都要立足于完成上级院的目标责任而尽力整合自身的各种资源。基于此,目前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都是“小作坊”式的办案模式和“各自为战”的办案方法。

4缺乏实施侦查一体化联动的经费保障

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自身结合工作特点实际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但要使侦查一体化真正实现上下级之间的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做到力量融合,齐步并举,除了在财政上和人事上受到无可奈何的制约和限制外,经费不足同样是制约一体化机制顺利实施的一大瓶颈,其中既涉及到上级院是否提供相应经费的问题,同时也有下级院在经费上的为难情绪。

三、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议

1规范工作规程,实现侦查一体化机制制度化

要确保侦查一体化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有较大随意性的习惯行为转变为制度性的规范行为,用制度来予以规范。一是以建立健全对线索管理人员及线索统一管理、经营的长效机制为抓手,通过统一规范管理,有效防止线索的遗失遗漏和初查的随意性。二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三是改革侦查工作机制,实施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全市检察机关的自侦力量以至全市检察机关的有效办案力量,全部由市级院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指挥使用,使市级院真正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挥,变协调帮助为一线旗手,变各自为战为统一调度,从而有力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四是建立侦查资源统一调配机制,实现辖区大侦查保障格局。既要实现侦查力量上下一体,要求侦查队伍在接受本级院领导的同时,还接受上级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领导和指挥,对上下多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组成侦查力量查办案件、统一使用,也要全面整合各种侦查技术装备资源,对侦查装备分级建设,优化组合,统一使用,形成大侦查保障格局,实现侦查资源保障的整体性,顺利实现侦查目的。

2改革检察体制,实现组织形式一体化

侦查一体化的根本在于强化检察权的独立性。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首先要实行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领导,人、财、物统归上级院管理,这种工作格局是强化司法保障、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首要前提。一是坚持双重领导不动摇。要充分注重、始终坚持党委领导,赢得地方党委的支持与理解。尤其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对办案人员的打击报复,排挤压制,必须予以解决。二是从人员、财政上脱离地方政府的牵制。将基层检察院的人、财权收归上级检察院统一管理,从而实现内部资源的最大整合。三是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工作领导。上级院要主动作为,要有所作为,尤其是对下级院人员的提拔任用上,要注意理顺下级院与地方党委、人大的关系。

3改革现有考评考核机制,调动下级院的工作积极性

现有的情形是查处自侦案件均下达了办案任务和目标。对完成任务的奖励,从目前看,主要侧重于物质及荣誉的奖励,对人员的提拔、任用则大受地方因素限制,无法给予更好的、更积极的鼓励、激励。如遇上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领导,在业绩平平中开展检察工作,显然会产生消极的负责影响。对未完成任务的,则主要体现在对未完成上级院下达目标任务的下级院在考评考核时减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除此之外,再无更加有效的制约办法。鉴于此,建议改革现有的自侦案件查处考评考核机制。应实现从奖优罚劣到用优淘劣的切实转变,对下级院在上级院的统一指挥、调配等方面不执行或不认真履行上级院下达的职责任务的,可尝试建立警告制,即对第一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立案侦查案件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经上级院考评委员会讨论,给予该院警告,如第二年未完成的,则给予严重警告,如第三年仍未完成的,则对反贪局长及分管检察长进行岗位调整。

(作者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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