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事项撰写及核查实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撰写实务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特定事项时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其中,《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二)、(三)、(五)及(七)已于2020年8月10日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废止。]等相关指引和解答,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了标准及参考。但是,前述相关指引和解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经办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申请机构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但未就如何撰写给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也没有对此给出专门性指导意见,导致实务中对相关具体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中国基金业协会质疑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格性,进而降低申请机构通过审核的可能。因此,猫姐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为基础,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工作指引及解答、实务中撰写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成功经验、体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反馈意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实务作出如下归纳和总结。本“撰写实务篇”中有关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撰写实务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十四项必备内容为框架,逐项列明每一项必备内容的法律依据及核查方式、关注重点、解决方法、撰写技巧等操作实务。”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01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影响

本条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交给经办律师的兜底审查事项,对以上十三项可能存在的未尽之处,经办律师需根据实务经验、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辅导并披露。

通常情况下,经办律师完成前述十三项的审查义务即可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其他未在上述十三项中列示但对申请机构的管理和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亦应披露于法律意见书中,具体以申请机构的披露和所出具的承诺函为基础,辅以其他与申请相关的资料、信息进行详尽审查与分析。

02

商业计划/展业计划/商业企划书

申请机构首次申请登记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商业计划/展业计划/商业企划书。

(一)中国基金业协会典型反馈问题

1、请提交商业企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请不要套用模板,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贵机构展业计划书中说暂无具体的展业计划,请贵机构待有展业计划后再来登记】。

2、请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

3、贵机构展业计划书过于简单,请详细说明未来如何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未来拟发行产品的相关介绍和业务开展方式。

4、请重新提交详实的商业企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风控如何履职等。

5、请出具说明函说明机构打算从事的具体业务,并上传项目的合作意向书。

6、请具体说明申请机构业务定位及展业规划,如有正在洽谈项目,请披露相关情况并上传证明材料。

7、建议有具体项目后再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建议初步拟定投资标的及投资者后再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8、建议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前,即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开展项目洽谈、合作等,并提供多方盖章、签字的拟投资项目信息、产品结构、托管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真实展业的证明,同展业计划书一起上传。

(二)商业计划/展业计划/商业企划书的内容

1、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申请机构在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报时应提交商业计划书,并在商业计划中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如: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详细说明申请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以及申请机构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商业计划书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对于申请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若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还需提供拟投项目证明资料,包括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应加盖申请机构与合作方的公章,政府公文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其他证明资料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商业计划/展业计划/商业企划书应真实、具体、具有可行性。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如果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可能结合申请机构的其他情况中止办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三)关于申请机构的展业能力

1、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所关注的申请机构展业能力主要集中在组织架构、从业人员和实缴注册资本等方面。

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着重从申请机构开展展业计划、高管人员从业经历、团队管理能力以及相关项目储备等方面发表意见,说明申请机构的展业能力,论述申请机构在现有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的条件下,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根据实务经验,申请机构应具备投资、合规风控、投后管理以及产品募集等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部门。除部门负责人外,每个部门至少应配备1~2名全职员工,且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教育背景或从业经历。

03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并整改。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新申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实务中,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经过提交和审核的过程,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时,时间上常常已经超过了一个月。因此,经办律师应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1)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内容予以确认,并由申请机构出具说明及承诺函;(2)说明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以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为准。

另外,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申请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能结合申请机构的其他情况中止办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作者】王梅律师,业务领域:新三板、私募基金、资本金融、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等金融证券及民商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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