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商品步梯房加装电梯的法规使用条款
人们购买商品步梯房其实就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契约活动事件,不是行政执行与群体表决事件,是自愿的一种民事主体活动、是基于民典立法六大原则下的、合法的、用法规确定下的、受民法保护的民事活动。
这六大原则是: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商品步梯房加装电梯不经百分之百的当事业主同意就违背了上述原则,可以说是无中生有的去改变契约的一种违约行为,从而将造成了违约的事件发生!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就要启用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来协调处理;协调不成要么放弃加梯违约、要么启用最终协调方式---法院依法裁决!而不是引用民典中的278条款表决行为协调执行、否则就违背了民典所遵循的六大原则中的相关精神。
民典中的278条款运用的范围一是所商议的事项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二是所商议的事项不超越民事活动达成的事项、超越依法按违约条款处理!
民典278条只是协调处理一些业主合法内的对物业管理的诉求,房屋是否维修?是否维修时动用维修基金?聘请拿物业?选举有谁组成业委?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使用问题;这怎么278条就用来表决处理违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去了?这不是拿法律开玩笑吗?试问那些应用者们、他人的合法权益能拿来表决吗?能把违约、违法的行为用表决的方式合法化吗?不知有哪位法律专家能解疑惑?恭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