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弥补原则需要制度性安排

兑现弥补原则需要制度性安排

——《胜市正言》沪续九十八

公众微信号《商坛论衡》

弥补原则反映的是管理者的初心,起初是以惯例出现的;这里的弥补惯例是指下级对管理指令的服从或者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之后,对于其额外的付出或者利益损失可以得到补偿、不会被忽视的习惯做法,是一种付出必然会得到回报的心理预期与管理者自觉兑现的结合,是一种不言自明的心理契约。管理者应当遵循弥补惯例,在推行一种管理举措时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不言自明。

这样的惯例反过来有助于形成合理的预期,但是也容易因认知的不同而出现分歧;因此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体现为以正理企的应有之义是必要的。这样既不会以管理者的好恶简单从事,也可以防止漫天要价。比如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平补偿原则、会计制度中的历史成本原则,补偿以其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相应的职务酬劳、推衍出来的利得部分等等内容,都可以作为补偿的标准。在程序上也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比如为了保证补偿的及时性,要求管理者在工伤中承担第一责任人;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管理方都应及时对受伤者无条件的进行一定经济补偿。至于劳动者在获得补偿后如何向保险公司或者引起工伤的责任人追偿,则另外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如果管理者实施的是正当管理,得利的确为企业,当然应由企业补偿。但是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管理者实施了不正当管理,受损的一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寻求补偿。只是由于决策错误给相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全由管理者承担补偿责任,也不利于鼓励管理者大胆开拓。在这种情况下,为他们建立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之类是必要的。如果对管理者实施的管理是否正当属于管理存在不同的认识,或者受到管理举措不利影响的人提出的补偿要求难以得到认同时,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查验就更有利于问题的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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