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的任务在于透过现象揭示本质——《资本论》第三卷的哲学意蕴
摘 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通过对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剩余价值转化利润、利润率转化为平均利润率、商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以及由超额利润形成的地租等形式,通过对庸俗经济学家提出的“三位一体的公式”的批判,通过对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的阐释,一步一步透过“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现象和假象,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本质,揭示了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形式的资本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唯一源泉这一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说明了科学研究的任务为在于透过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
关键词
资本论;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资本;利润;本质;现象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研究资本的生产过程,第二卷研究资本的流通过程,第三卷研究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资本采取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生息资本以及农业经营资本等形式,相应地,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率转化为平均利润率,利润转化为商业利润、企业主收入、利息、由超额利润形成的地租等形式。通过资本和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所呈现的各种具体形式的研究,马克思创立了完整的资本转化形式的学说,科学地揭示了剩余价值通过资本的各种具体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各剥削阶级之间分配的规律,剩余价值分配规律像一条红线一样贯穿于整个《资本论》第三卷的始终。现象是外露的、表面的,本质则深藏在表面现象的背后,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且时常以假象的形式表现出来,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才能透过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1]资本的各种形式的转化以及剩余价值通过资本的各种具体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阶级之间的分配,往往以表面的或虚假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们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本质,掩盖了剩余价值是资本的各种具体形式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唯一来源这一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马克思论述资本的各种形式的转化以及资本的各种具体形式在分配上所取得的收入的过程,就是透过现象或假象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剥削的本质的过程。
1
从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
剩余价值率是用可变资本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利润率是用总资本(不变资本+可变资本)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二者是同一个量的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由于计算依据的标准不同,它们表示的是同一个量的不同的比例和关系,而且利润率总是小于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相对地说是看不见的东西,是要通过科学研究才能揭示出来的本质的东西,而利润率,从而剩余价值作为利润的形式,却会在表面现象上显示出来。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从剩余价值率到利润率的转化过程中,利润和利润率这种表面现象是如何掩盖了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是反映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和程度。
第一,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剩余价值,但它只有在另一部分即不变资本也被预付的情况下,才能创造出剩余价值。因为资本家只有预付不变资本才能对劳动进行剥削,资本家只有预付可变资本才能使不变资本增殖,所以在资本家的心目中,这两部分资本就完全混同在一起了。而且,因为资本家实际获利的程度,不是取决于利润和可变资本的比率,而是取决于利润和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和即总资本的比率,它不是决定于剩余价值率,而是决定于利润和总资本的比例,即决定于利润率。在这种情况下,更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误解:利润或剩余价值不是由可变资本创造的,而是由总资本创造的,这样就掩盖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剥削的实质和剥削程度。马克思指出:“因为在利润率中,剩余价值是按总资本计算的,是以总资本为尺度的,所以剩余价值本身也就好像从总资本产生,而且同样地从总资本的一切部分产生,这样,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有机差别就在利润的概念中消失了;因此,实际上,剩余价值本身在它的这个转化形态即利润上否定了自己的起源,失去了自己的性质,成为不能认识的东西。”[2]
第二,尽管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在数量上不同,而剩余价值和利润实际上是一回事,并且数量上也完全相等,但是利润和剩余价值还是有区别的,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在这个形式中,剩余价值的起源和它所存在的秘密被掩盖了,被抹杀了。实际上,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剩余价值只有通过科学分析才得以从利润中剥离出来。利润只是形式,剩余价值才是本质。在剩余价值中,资本和劳动的总关系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了;在资本和利润的关系中,也就是在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中,一方面因为剩余价值表现为在流通过程中实现的、超过商品成本价格的余额,另一方面剩余价值表现为一个通过它对总资本的关系而获得进一步规定的余额,所以在资本家看来,资本就表现为一种自身对自身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资本作为原有的价值额,同它自身创造的新价值之间的区别就被抹杀了。至于说资本在它通过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运动中创造出的这个新价值,是怎样发生的这个问题就变得神秘化了,好像它来自资本本身固有的秘密性质。在这种关系中,资本作为原有的价值额同它自身创造的新价值之间的区别就不容易分辨了。
第三,影响利润率的因素非常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润率受资本的有机构成的影响。资本的有机构成是指资本的价值构成,它是由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的比例决定的。不变资本占的百分比高,从而可变资本占的百分比低,叫做资本的有机构成高;反之,不变资本占的百分比低,从而可变资本占的百分比高,叫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资本的有机构成越高,利润率越低;反之,资本的有机构成越低,利润率越高。这就是说,在劳动的剥削程度不变时,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利润率就会有差别。
其次,利润率受资本的周转时间的影响。在劳动的剥削程度不变时,资本的周转时间影响利润率的高低。不同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资本的周转时间不同,同时存在的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就会不同。资本的周转速度较慢的生产部门,在同一时间所获得的利润较少,从而利润率较低;反之,资本周转的速度较快的生产部门,在同一时间获得的利润较多,从而利润率较高。
再次,利润率受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节约的影响。马克思认为,提高利润率的另一条途径,不是来源于生产不变资本的劳动的节约,而是来源于不变资本本身使用上的节约。生产条件的节约是大规模生产的特征。不变资本的节约本质上是这样产生的:这些条件是作为社会劳动的条件,社会结合的劳动的条件,因而是作为劳动的社会条件执行职能的。工人的集中和他们的大规模协作,会节省不变资本。例如,同样的建筑物、取暖设备和照明设备等等用于大规模生产所花的费用,比用于小规模生产相对地说要少。动力机和工作机也是这样。它们的价值虽然绝对地说是增加了,但是同不断扩大的生产相比,同可变资本的量或者说从所推动的劳动力的量相比,相对地说却减少了;而上面所说的那种节约,却是用最经济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既定的生产规模上,用最少的费用,来实现对他人无酬劳动的这种尽可能大地占有。所以马克思说:“因为大规模生产首先是在资本主义形式上发展起来的,所以,一方面是疯狂追求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是迫使人们尽可能便宜地生产商品的竞争,使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这种节约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从而表现为资本的职能。”[3]
最后,利润率受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的影响。在可变资本不变,也就是说,按相同的名义工资使用的工人人数不变的条件下,绝对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剩余劳动从而工作日的延长,相对地降低了不变资本同总资本、同可变资本的价值的比率,并由此提高了利润率。因为工人一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生产过程中度过的,所以,生产过程的条件大部分也就是工人的能动生活过程的条件,是工人的生活条件,这些生活条件的节约,是以工人的过度劳动、把工厂变成一种有害健康的场所,把危险的机器塞进同一些场所而不安装安全设备,对于按其性质来说有害健康的生产过程,或对一项采矿业中那样有危险的生产过程,不采用任何预防措施等等。更不用说缺乏一切对工人来说能使生产过程合乎人性、舒适或至少可以忍受的设备了。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尽管非常吝啬,但对人身材料却非常浪费,正如另一方面,由于它的产品通过贸易进行分配的方法和它的竞争方式,它对物质资料也非常浪费一样;资本主义生产一方面使社会失去的东西,就是另一方面使各个资本家获得的东西。”[4]
前面已经讲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因此,影响剩余价值率变化的因素,同样会引起利润率的相应变化。利润率的高低,首先取决于剩余价值率的高低。但是,利润率的高低除了取决于剩余价值率的高低以外,还受以上所谈到的各种因素的影响。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利润的唯一来源。由于影响利润率变化的因素除去剩余价值率以外,还有其他多种因素影响,这就造成似乎利润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假象,即剩余价值不是利润的唯一来源,从而掩盖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的实质。
2
从利润率转化为平均利润率
恩格斯为自己整理编辑的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二卷写了序言,在序言的结尾处,恩格斯向当时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一个请他们回答的问题:“相等的平均利润率怎样能够并且必须不仅不违背价值规律,而且反而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5]恩格斯并且告诉他们,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解决了这个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一篇“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和第二篇“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这两篇中,通过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利润率转化为平均利润率、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科学地回答了恩格斯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知道,生产价格等于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在生产价格形成以前,市场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是市场价格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二卷中,对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形式作了论证和分析。在生产价格形成以后,商品交换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市场价格不再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而是围绕生产价格这个中心上下波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篇中对市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这种形式作了科学的论证和分析。马克思同时指出,生产价格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价值的变动。从一个生产部门来看,生产价格和价值可以不一致,但生产价格还是以价值为基础,随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平均利润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它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部门之间重新分配的结果,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所以,市场价格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并没有否定价值规律,只不过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发生了变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即平均利润率——引者注)的水平——这是一般的规律,也是支配各种变动的规律——,那么,价值规律就调节生产价格。”[6]对中等构成或接近中等构成的资本来说,生产价格是同价值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的,利润是同这些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的。凡是在平均利润,从而平均利润率已经形成的地方,不管这个结果是怎么达到的,这个平均利润只能是社会平均资本的利润,它的总和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并且由于这个平均利润加入成本价格而形成的价格,只能是转化为生产价格的价值。
马克思对如何通过不同生产部门的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率作了分析和说明。前面已经讲过,资本的有机构成影响利润率的高低。资本的有机构成越高,利润率越低;反之,资本的有机构成越低,利润率越高。所以,“不同的生产部门,在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的情况下,按照资本的不同有机构成,有很不相同的利润率”。[7]“这些不同的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而一般利润率就是所有这些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8]无论是在平均利润率形成以前,价格围绕价值这个中心上下波动,还是在平均利润率形成以后,市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这个中心上下波动,是价格接近价值这个中心,还是市场价格接近生产价格这个中心,都需要经过多次的、长期的波动才能实现。马克思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较高阶段,商品经济有了较高程度的发展,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地展开,投资于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家,围绕取得有利于投资场所和争夺较高的利润率而展开竞争。竞争的手段是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转移或流动,即资本家把资本由利润率较低的生产部门抽出来,投入利润率较高的生产部门。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和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转移或流动,结果导致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这是因为,通过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资本向利润较高的部门转移或流动,必然导致各生产部门利润率的变化。一方面,原来利润率较低的生产部门,由于大量资本转移出去,致使资本数量减少,生产规模缩小,生产的商品数量相应减少,在社会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便会供不应求,从而引起商品价格上涨,随着商品价格上涨,盈利就会增加,利润率因而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与此相反,原来利润率较高的生产部门,由于大量资本转移进来,致使资本数量增加,生产规模扩大,生产商品的数量大大增多,在社会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便会供过于求,从而引起商品价格下降,随着商品价格下降,盈利就会减少,利润率因而逐步降低。当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发生了这种由低到高或由高到低的变化的情况下,资本家为了追逐较高的利润率,其资本又会向相反的方向转移,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转移或流动,一直要继续到通过不同生产部门价格变动的自发调整,使各个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大体趋于平衡,即形成平均利润和平均利润率时,资本的转移或流动才会趋于停止。
从利润率到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完全掩盖了利润的真正性质和起源。在利润率中,剩余价值是按总资本计算的,所以剩余价值本身也好像从总资本产生,而且同样地从总资本的一切部分中产生,这样,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有机差别就在利润的概念中消失了;因此,实际上,剩余价值本身在利润这个转化形态上,否定了自己的起源,失去了自己的性质,成为不能认识的东西。从剩余价值率到利润率的转化,利润和剩余价值的差别,只同质的变化、同形式变化有关,实际的量的差别还只存在于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之间,而不是存在于利润和剩余价值之间。平均利润率一经形成,情况就不同了。这时,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实际生产的剩余价值和利润,同商品出售价格中包含的利润相一致,只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这时,不仅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是不同的量,而且利润和剩余价值也是不同的量。这时,在劳动的剥削程度已定时,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量,对社会资本的总平均利润,从而对整个资本家阶级,比直接对某个生产部门的资本家更重要,这是因为他那个部门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参加平均利润的调节。但是,这种调节作用资本家自身是没有意识到的。马克思指出:“这是一个在他背后进行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他所看不见的,不理解的,实际上不关心的。”这时,不仅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之间的量的差别,而且利润和剩余价值之间的量的差别,“把利润的真正性质和起源完全掩盖起来,这不仅对由于特殊利益在这一点上欺骗自己的资本家来说是这样,而且对工人来说也是这样。随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价值规定的基础本身就被掩盖起来”。[9]
马克思对通过竞争形成从利润率到平均利润率的转化过程的科学分析,从竞争所表明的各种现象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竞争所表明的各种现象主要有:首先,平均利润不以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为转移,因而不以一定资本在一定剥削部门占有的活劳动量为转移;其次,因工资水平的变动而引起的生产价格的涨落,这是一种乍看起来和商品的价值关系完全矛盾的现象;再次,市场价格的波动,它使一定时期内商品平均市场价格不是归结为市场价值,而是归结为一种和这个市场价值相偏离、而且和它差别很大的生产价格。马克思指出:“所有这些现象,似乎都和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相矛盾,也和剩余价值由无酬的剩余劳动形成的性质相矛盾。因此,在竞争中一切都颠倒地表现出来。在表面上呈现出来的经济关系的完成形态,在这种关系的现实存在中,从而在这种关系的承担者和代理人试图借以说明这种关系的观念中,是和这种关系的内在的、本质的、但是隐蔽着的核心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概念大不相同的,并且事实上是颠倒的和相反的。”[10]
3
商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已经分析过商品资本的运动。就社会总资本来说,它的一部分总是作为商品处在市场上,以便转化为货币,虽然这部分的构成要素不断改变,甚至数量也在变化;另一部分则以货币形式处在市场上,以便转化为商品。社会总资本总是处在由商品到货币、由货币到商品这种形态变化的运动中。只要处在流通过程中的资本的这种职能作为一种特殊资本的特殊职能独立起来,作为一种由分工赋予特殊一类资本家的职能固定下来,商品资本就成为商品经营资本或商业资本。
商品的运输和保存,可以看做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商人资本的职能也会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必须把与商人资本混杂在一起的处在流通过程中的生产资本抽象掉。单纯在流通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特别是商品经营资本,只要还和生产资本在流通过程中的职能结合在一起,它就不是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把生产资本在流通过程中的职能排除和抛掉,我们才能得到这种资本的纯粹形式。商业经营资本不外是这个不断处在市场上,处在由货币到商品、由商品到货币形态变化过程中,并总是局限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资本的一部分的转化形式。我们说一部分,是因为商品的买和卖有一部分是不断地在产业资本家自身中直接进行的。在商品经营资本的研究中,我们把这部分完全抽象掉,因为它对于规定商业资本的概念,对于理解商业资本的特有性质不仅毫无帮助,而且还会起干扰作用。商品经营资本无非是生产者的商品资本,这种商品资本必须经历它转化为货币的过程,必须在市场上完成它作为商品资本的职能;不过这种职能已经不是表现为生产者的附带活动,而是表现为一类特殊资本家即商品经营者的专门活动,它已经作为特殊投资的业务而独立起来。
是什么情况使商品经营资本具有一种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性质呢?马克思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商品资本是在一个和它的生产者不同的当事人手中完成它最终转化为货币的过程,即完成它的第一个形态变化(商品转化为货币),完成它在市场上作为商品资本所固有的职能的;商品资本的这种职能,是以商人的活动,即商人的买卖为中介的,于是这种活动就形成一种特别的、与产业资本的其他职能分离的、因而是独立存在的业务。这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特殊形式,结果是,一部分本来要在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即流通阶段中完成的职能,现在表现为一种和生产者不同的、特别的流通当事人的专门职能。第二,单单有上面这一点,这种特殊业务还决不会表现为一种和处于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不同的、独立于产业资本之外的特殊资本的职能;在商品经营只是由产业资本家的推销员或其他直接代理人进行的地方,它实际上还没有表现为这种职能。商品经营资本要取得这种职能,商人必须预付货币资本,这种资本所以能作为资本自行增殖,能执行资本的职能,是因为它专门从事这样一种活动,即作为中介实现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实现这一资本作为商品资本的职能,也就是实现它向货币的转化,并且这一点是通过商品的不断的买和卖来实现的。这是商品经营资本的唯一活动;对产业资本通过流通过程起中介作用的这种活动,就是商人使用的货币资本的唯一职能。通过这种职能,商人把他的货币转化为货币资本,使他的货币资本增殖;并且通过同一过程,他把商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
商业利润是如何产生的,这是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商业利润来源的一个最根本性的问题。从现象上、直觉上看,商业利润似乎是通过商人贱买贵卖,即认为商业利润来自商品价格的名义上的提高或商品加价实现的。这种看法是根本违反资本逻辑的。只要仔细考察一下,马上就可以看到,这不过是一种假象。并且可以看到,假定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商业利润就根本不是以上述那种方式实现的。为什么我们假定商品经营者只有以高于商品的生产价格出售商品,才能在他的商品上实现利润呢?因为我们是以一个错误的假定为前提的,即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产业资本家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从这个前提出发,必然得出如下的结论:商品经营者支付的商品购买价格等于它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等于它的价值,以致商品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商品的价值(与平均利润形成以前一样),对商人来说,代表成本价格,那么,商人的出售价格超过他的购买价格的余额,就自然成为它的利润的源泉。
但是,为什么假定产业资本家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呢?这个假定是以什么为前提的呢?它是以商业资本不参加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为前提的。这个前提是不正确的。确实,马克思在从产业资本的角度说明平均利润率时,是暂时撇开了商业资本不谈的,而只谈作为不同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的平均利润是如何形成的。但商业资本不同于产业资本,它是一种不参加利润生产而只分享利润的资本。商业资本为什么不参加利润的生产而能分享利润呢?这是因为商业资本按照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作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参加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在只研究产业资本时,我们是把商品的生产成本只看做商品中包含的不变资本+可变资本,把生产价格看做是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平均利润。但加进商业资本以后,平均利润是由总生产资本+商业资本来计算的。在平均利润率中,总利润中属于商业资本所有的部分已经计算在内了。所以,生产价格或者说产业资本家本人出售商品的价格,小于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或者,就商品的总体来看,产业资本家阶级出售给商业资本家的全部商品的价格,小于全部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正像资本之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利润作为剩余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品的价值中一样,商业资本家之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产业资本家在商品的价格中实现的并非全部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因此,商人的出售价格之所以高于购买价格,并不是因为出售价格高于总价值,而是因为购买价格低于总价值。
由上可见,商人资本虽然不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参加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平均化。因此,平均利润率已经意味着从剩余价值中扣除了属于商业资本的部分,也就是说,对产业资本的利润作了一种扣除。就是说,单纯以产业资本计算的平均利润率,大于以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和计算的平均利润率,或者反过来说,以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和计算的平均利润率,小于单纯以产业资本计算的平均利润率。所以,同产业资本相比,商业资本越大,产业利润率就越小;反过来,商业资本越小,产业利润率就越大。
4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在最初考察平均利润率和平均利润时,这个平均利润率还不是在它的完成形态上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因为平均化还只表现为投在不同部门的产业资本之间的平均化,还不是平均利润率的完成形态。这种情况已经在上面谈到商业资本时得到补充和矫正。在上面,我们说明了商业资本如何参加这个平均化,并且说明了商业利润。在下面阐述的过程中,凡是说到平均利润率和平均利润时,要注意我们总是就后一种意义而言的,即只是就平均利润率的完成形态而言的。因为这种利润率在对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来说是相同的,所以,在只考察这个平均利润的时候,就不再需要区分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了。不管资本家是作为产业资本投在生产领域内,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投在流通领域内,它都会按照它的数量比例,提供相同的平均利润。
资本家分为产业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货币资本家)。产业资本家是“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资本家,即投资在工业、矿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的资本家。产业资本家是产业资本的人格化,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榨取产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在阶级关系上,同雇佣工人处于直接对立的地位”。[11]借贷资本家是从事于货币资本的借贷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资本家。借贷资本家是借贷资本的人格化。他们把货币资本暂时贷给职能资本家(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使用,贷期届满,借贷资本家收回原来的货币资本,并以利息的形式从职能资本家那里瓜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合称为企业主。只有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润转化为利息,一般地说,才产生出利息的范畴;并且,只有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才产生出利息率。而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即货币资本家从产业资本家那里分割出来的利润的一部分。
问题在于要说明:利润分为纯利润和利息这种纯粹量的分割,怎么转化为质的分割?换句话说,只使用自有资本,不使用借入资本的资本家,怎么也要把它的总利润的一部分,归入利息这个特殊的范畴,要特别把它当做利息来计算?从而进一步说,怎么一切资本,不管是不是借入的,都要作为生息的资本与作为生出纯利润的资本的自身区别开来?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马克思详细论述了利息形成的实际起点,也就是从这样的实际前提出发: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互相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份,而且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说,在他们手中,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货币资本家只把资本贷出去,产业资本家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
对那种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来说,总利润会分为两部分:利息和超过利息的余额。他必须把利息支付给贷出者,而超过利息的余额则形成他自己所占有的利润部分。这种量的分割必然转化为质的分割。在这里,职能资本家被假定为资本的非所有者。对他来说,代表资本所有权的是贷出者即货币资本家,因此,他支付给贷出者的利息,表现为总利润中属于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部分。与此相反,属于职能资本家的那部分利润,现在则表现为企业主收入,这一收入好像完全是从他用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完成的活动和职能产生出来的,特别是从他作为产业和商业企业主所执行的职能产生出来的。因此,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对他来说则只是表现为他用资本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和过程的果实,这种过程对他来说表现为他自己的活动,而与货币资本家的不活动、不参加生产相对立。总利润两部分之间的这种质的区分,决不仅仅是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的主观见解,而且这种区分以现实为基础:因为利息归货币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单纯所有者,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单纯代表货币所有权的贷出者所有,企业主收入则归单纯的职能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非所有者所有。
总利润的这两部分硬化并且独立化了,好像它们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于整个资本家阶级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下来。而且,不管职能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不是借入的,也不管属于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况都是一样。每个资本家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不同质的、互相独立的、互不依赖的部分,即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二者都由特殊的规律来决定。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这就是说,即使资本家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他的利润也会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因此,单纯量的分割变为质的分割;不管产业资本家是不是自己的资本的所有者,同这种偶然的情况无关,这种分割都会发生。这不仅是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利润的不同部分,而且还是利润的两种不同范畴。它们和资本有不同的关系,也就是说和资本的不同规定性有关。
马克思具体说明了为什么总利润的分成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种分割,一旦变为质的分割,整个资本家阶级就会极力保持这个质的分割的性质。首先,这是由于下面这种简单的经验的事实:大多数产业资本家都按不同的比例兼用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来从事经营,而且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之间的比例在不同的时期是变动的。其次,从历史上说,生息资本是作为一种现成的、遗留下来的形式存在的,因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本观念和利润观念存在以前很久,利息就作为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现成的从属形式存在了。因此,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货币资本,生息资本,至今仍被看做资本自身,看做真正的资本。借贷资本不管是否实际作为资本使用,甚至在它只为消费而借的时候都会提供利息这个事实,使得关于这个资本形式具有独立性的看法固定下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初期,利息对利润来说是独立的,生息资本对产业资本来说是独立的。再次,不管产业资本家是用自有的资本还是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都不会改变这样的情况,即货币资本家阶级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家,货币资本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资本,利息是作为一个与这种特别资本相适应的独立的剩余价值形式,来同产业资本家相对立。从质的方面看,利息是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资本自身提供的剩余价值,虽然资本的所有者一直处在再生产过程之外;因此,是资本在和自己的再生产过程分离的情况下提供的剩余价值。从量的方面看,形成利息的那部分利润,表现为不是同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本身有关,而是同货币资本有关,并且剩余价值这一部分的比率,即利息率,又把这种关系固定下来。
利润分为纯利润和利息从量的分割转化为质的分隔,从表面上看,掩盖了利润的真实源泉和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在利息的形式上,资本家与雇佣劳动的对立消失了。因为生息资本就其本身来说,不是以雇佣劳动为自己的对立面,而是以执行职能的资本为自己的对立面;借贷资本家就他本身来说,直接与在再生产过程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相对立,而不是与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相对立。生息资本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与作为职能的资本相对立的。而且,资本在它不执行职能的时候,不剥削工人,也不同劳动处于对立之中。
其次,企业主收入也不与雇佣劳动形成对立,而只与利息形成对立,即与借贷资本家形成对立。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即企业主,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从而得到企业主收入本身。一旦企业主用借入的资本来经营,因而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归两种不同的人的收入,就必然会表现为这两种人直接存在的对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资本家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因此在他看来,与利息相反,他的企业主收入,是同资本所有权无关的东西,宁可说他是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他的企业主收入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雇佣工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企业主执行职能应得的工资,而且是高于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因为他从事的是复杂劳动,是资本家给自己支付的工资。
马克思透过这些掩盖利润的真实源泉和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剥削的表面现象,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他首先提出问题:“既然利息同企业主收入相对立,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相对立,二者互相对立,而不是同劳动相对立,由此就产生一个问题: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即利润,进一步说也就是剩余价值,是以什么为基础呢?是以这两个部分的互相对立的形式为基础!但是,在利润进行这种分割以前,在能够谈得上这种分割以前,利润已经产生出来了。”[12]马克思提出的这个问题击中了资本主义剥削的要害。他指出:生息资本和职能资本的对立掩盖不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因为“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并且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生产。由于利润即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两个部分的对立形式,人们忘记了,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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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
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种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是庸俗经济学家提出来的。这个公式,抹杀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本质,抹杀了资产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掩盖了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实质,混淆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区别,马克思从多方面揭露和批判了三位一体的公式的虚假和荒谬。
第一,三位一体的公式把资本看做利润的源泉,把土地看做地租的源泉,把劳动看做工资的源泉,这是十分荒谬的。因为资本、土地、劳动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相同之处,根本不应该把它们放在一起。首先,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社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它虽然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但资本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这种生产资料本身不是资本,就像金或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它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才成为资本。其次,土地这个无机的自然界本身,正如奥维狄乌斯在《变形记》一书中所说,它完全是处在原始状态的“粗糙的馄沌一团的天然物”。[14]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虽然在它的背后隐藏着现实的生产关系,但它本身并不是生产关系,所以不应该把它与作为属于一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的资本并列在一起。再次,劳动只不过是一个抽象,只是指人借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人类一般的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脱掉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的自然存在上,不以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超越于一切社会形式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尚属于非社会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性的人所共同具有的,所以,和土地一样,也不应该把劳动与作为属于一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的资本并列在一起。马克思指出:“在资本旁边,在一个生产要素的属于一定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生产过程一定历史形态的这个形式旁边,在一个与一定社会形式结合在一起、并且表现在这个社会形式上的生产要素旁边,一方面直接排上土地,另一方面直接排上劳动,即直接排上现实劳动过程的两个要素,而这二者在这种物质形式上,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而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15]
第二,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和工资的源泉,而利息、地租和工资则是它们各自的产物,是它们的果实。前者是根据,后者是归结;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而每一个源泉都把它的产物当做是从它分离出来的、生产出来的东西。这种观点是根本错误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三者显然是不能组合在一起的。首先,土地不是地租的源泉。因为土地没有价值,只有使用价值;地租则是价值或交换价值。作为使用价值的土地不可能产生出作为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地租。而且,地租是当做物来理解的社会关系,它同作为自然物的土地根本不存在比例关系,不能让两个不能通约的量保持一种比例。其次,资本不是利息的源泉。前面讲过,利息是货币的所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利息是职能资本家因取得货款而付给借贷资本家的一部分利润。它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自身不能产生出利息,它不是利息的源泉。如果认为资本是利息的源泉,就是把资本理解为一定的、在货币上取得独立表现的价值额,就等于说一个价值是比它的价值更大的价值,这显然是无稽之谈。再次,把劳动当作工资的源泉也是不对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的劳动力也是商品,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由于工人是他为资本家进行劳动以后才拿到工资的,工资的多少,又是直接按劳动时间的总额或商品数量的多少计量的,这就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工资就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种看法是根本错误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述工资时就指出:“政治经济学称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存在于工人身体内,它不同于它的职能即劳动,正如机器不同于机器的运转一样。人们研究了劳动的市场价格和它的所谓价值之间的区别,研究了这种价值同利润率、同借肋于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关系等等,但从来没有发现,分析的进程不仅已从劳动的市场价格推移到它的假想的价值,而且又要把这个劳动价值本身化为劳动力的价值。”[16]无论是职能资本家的利润,还是借贷资本家的利息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都来源于生产过程中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对这种剩余价值的分割。把资本说成是利润和利息的源泉,把土地说成是地租的源泉,这就从根本上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
第三,三位一体的公式只是从分配关系上说明价值的分配,而不是从生产关系上说明价值的分配。单纯从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上看,把每年生产出的新价值分为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即工资)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即利润或利息)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即地租)属于或归于土地的所有者。把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这种关系,表面看来似乎是自然的、合理的。但是,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来看,这种分配并非自然的、合理的。为了批判三位一体的公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十一章“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中,深刻地论述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的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地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产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即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分配关系也必然会发生变化。马克思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7]“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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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的拜物教性质的批判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利润率转化为平均利润,剩余价值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和地租,掩盖了利润、利息和地租的真正来源,减弱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强化了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首先,马克思在讲到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的关系时指出:“尽管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在数量上不同,而剩余价值和利润实际上是一回事并且在数量上也相等,但是利润还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在这个形式中,剩余价值的起源和它存在的秘密被掩盖了、被抹杀了。”实际上,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剩余价值只有通过分析才得以从利润中剥离出来。在剩余价值中,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了;而在资本和利润的关系中,也就是在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中,“资本表现为一种对自身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资本作为原有的价值额,同它自身创造的新价值相区别。至于说资本在它通过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运动中创造出这个新价值,这一点是人们意识不到的,但是这种情况是怎样发生的,现在却神秘化了,好像它来自资本自身固有的秘密性质”。[19]
其次,马克思在讲到利润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地租和利息时,指出商业资本家的收入,似乎不是来自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商业资本家的资本及其经营活动。而借贷资本家的利息不仅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无关,似乎是资本自身固有的增殖能力,它好像更不是来源于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把商业资本的利润和生息资本的利息作了对比,认为生息资本的利息具有最严重的拜物教性质。因为在商业资本上,至少还存在着资本运动的一般形式,虽然这种运动处在流通领域内,因而它的利润不像产业资本的利润直接来源于生产过程,而是只表现为让渡,但尽管这样,利润仍然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产物,而不是表现为单纯的物的产物。但“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这种性质是直接地表现出来的,没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作中介。资本表现为利息的即资本自身增殖的神秘的和富有自我创造力的源泉。现在,物(货币、商品、价值)作为单纯的物已经是资本,资本表现为单纯的物;总再生产过程的结果表现为物自身具有的属性;究竟是把货币作为货币支出,还是把货币作为资本贷出,取决于货币占有者,即处在随时可以进行交换的形式上的商品的占有者。因此,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自行增殖的价值,会生出货币的货币,纯粹地表现出来了,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表现为一种物即货币同它自身的关系。”[20]这样,“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资本拜物教的观念完成了”。[21]
再次,马克思在讲到地租时指出,在资本家的心目中,“资本表现为劳动资料的自然形式,从而表现为纯粹物的性质和由劳动资料在一般劳动过程中的职能所产生的性质。因此,资本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就变成了同义词。同样,土地和被私有权垄断的土地也变成了同义词。因此,天然就是资本的劳动资料本身也就成了利润的源泉,土地本身则成了地租的源泉。”[22]
最后,马克思在讲到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时指出,在这个表示价值和财富一般的各个组成部分同其各种源泉的联系的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23]由于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24]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的分析中,把利润、利息、地租的唯一的直接来源归结为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它就把上面那些虚伪的假象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这种独立化和硬化,把这种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日常生活中的这个宗教揭穿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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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马克思的《资本论》不仅是一部宏伟的政治经济学著作,而且是一部宏伟的哲学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一系列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宝库。《资本论》通过对资本的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和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的翔实的论述和精辟的分析,不仅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并且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不仅如此,马克思结合资本的运动形式和辩证过程的具体论述和深刻分析,对其中蕴含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阐述,比他们在有关哲学著作中(包括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的阐述更具体,更深刻,内容更丰富,说服力和感染力更强。不研究《资本论》中阐述和蕴含的哲学思想,就不可能深入地、具体地、全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有关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更不可能建立起完整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科体系。
比如,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本质和现象的关系这一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的论述,就比不上《资本论》第三卷的论述深入、具体、生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大都只讲了本质和现象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本质和现象既是有区别的、对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本质决定现象,是现象存在的根据,现象是本质的外在表现,现象的产生和变化归根结底是依赖于本质的。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通过从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率转化为平均利润率、商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以及由超额利润形成的地租等形式,通过对庸俗经济学家所提出的三位一体的公式的批判,通过对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论述,一步一步深入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现象或假象,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本质,揭示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形式的资本的收入的唯一源泉这种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不学习和研究《资本论》第三卷关于资本的各种形式的转换,就不可能对本质和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有如此深入具体的了解。
本文参考文献从略,完整版刊载于《新视野》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