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保费及案例分析
2021-04-2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光县税务局 | 作者:崔明 林永杰
社会保险费简称社保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二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并且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我国在50年代,初步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入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步入90年代,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2001年《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开始施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布施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指出,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一、社会保险的特点
(一)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二)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三)国家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筹集和运作。
(四)部门联动。人社医保登记审核把关、税务机关严格征收。协调联动、共同配合,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民生意义重大。
二、社会保险的功能
(一)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二)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三)实现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四)扩充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五)保障功能。充分体现: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优越性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障!
三、社保费的内涵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一)社保费的分类
1、养老保险:a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b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c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d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a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自2020年1月1日起,大部分区域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
(二)社保五险的计算是
基数X费率:基数--单位部分是:
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个人部分是:本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根据规定企业的工资标准严格按照--下限: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上限:当地社平工资的300%执行)。
如:北京某企业2020年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000万元,张先生的月平均工资是1万元,(工资标准符合当地社保费相关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月申报养老保险金额是--单位部分是1000X16%=160万元;个人部分1X8%=800元。
(三)养老保险
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之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以科、教、文、卫为代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
(4)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5)城乡居民。
(四)补充保险年金
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待遇。单位部分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五)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住院、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正逐渐进步为全民参保、保障健康。自2020年起,各地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
医疗保险的缴纳。单位:缴费基数X7.9%(含生育保险0.4%)
个人:缴费基数X2%
居民医疗:280元/年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征收。
(五)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一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1)无过错雇主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2)严格区别工伤与非工伤原则。工伤比非工伤的待遇要高。
(3)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4)严格科学的工伤认定与鉴定标准原则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X0.5%;个人不缴纳
(六)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X0.7%个人:缴费基数X0.3%
四、案例分析
社保费及个人所得税
北京公司共有员工10000人,中层干部1000人,中层干部人均年薪50万元,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等等共计扣除标准为42万元,中层干部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中层干部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10%-0.252=0.548(万元)。中层干部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48万元。
筹划前:中层干部缴纳个税548万元。
筹划中: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北京公司为全体员工每人设立企业年金8000元(符合政策标准);统一为员工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年(200元/月),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筹划后:中层干部人均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8-0.24)×10%-0.252=0.444(万元)。
中层干部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44万元。
中层干部节税548-444=104万元。
如果全体员工按照此方法计算10000人,那么节税大约10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