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及终止经营实务解析
财政部2017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并规定于2017年5月28日起开始实施。将原来分散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的会计处理统一进行归类汇总,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017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针对准则变化,相应的对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负债、资产处置收益、持续经营净利润等科目。
一、概念理解
1、准则原话:
2、通俗解读
条件一是说按照惯例,可以出售了,条件二是说出售的可能性极大。比如子公司持续亏损(惯例是可以出售了),签订了出售协议,股东大会已批准1年内出售(出售的可能性极大)。其实,对于条件一,惯例是个很模糊的概念,就是个主管意愿,想出售了总能找到理由,持续亏损是出售的理由(未来少亏点),持续盈利也可以作为出售的理由(对未来预估不乐观,落袋为安),因此,实务中,比较看重条件二的满足,即,协议、股东大会决议、一年以内(准则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二、案例体验
B公司为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投资成本1000万,负责集团内电子产品业务的生产。2017年9月,A集团公司所在电子产品市场行情遇冷,公司经营利润持续亏损,A公司董事会遂通过决议将B公司的电子产品生产业务出售(出售后,A集团内无其他公司拥有该业务),且该决议月末获得股东大会通过。2017年12月,A公司与G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B公司的100%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G公司,该协议3个月内履行完毕。合同签订日B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700万,负债总额700万,所有者权益总额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100万)。
说明:因B公司情况符合持有待售资产类别的条件(协议、股东大会决议、一年以内),故在个别报表层面以及合并报表层面均应当归为持有待售类别。
同时,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原文如下:
会计处理
1、个别报表层面:
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将长期股权投资列报为持有待售资产。
2、合并报表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