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是什么意思?

今天这个话题的由来是,我们在检查某个学校的涉税问题,查出它有经营性收入,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学校的校长说,我们又不是企业,凭什么要缴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很多人对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究竟是什么意思?还不是太清楚。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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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呢?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这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企业的概念。我们在此称为狭义的企业概念。

但我们需要看的不仅是百度百科,更需要看税收法律条文,因为每一个概念在不同的领域可能有不一样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这个括号表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仅仅是指常规意义上我们了解的狭义的企业,而是包含所有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解释:这个组织是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备注:本文仅分析境内注册企业]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是一个广义概念。学校是事业单位,所以学校如果有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收入和所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这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第一层意思: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包括狭义的企业概念,而是涵盖了所有取得收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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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类型剔除了。这两种类型的企业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属于狭义企业概念中的非法人性质的,所以排除之后,在狭义的企业概念中,剩下的就是法人企业了。

但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没有排除性的规定呢?也就是说非法人事业单位,非法人社会团体不缴企业所得税?有这样的规定吗?没有,所以不能说我们是非法人事业单位,所以不缴企业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只能是没有经营所得,不能是以这个身份来抗辩。

这是我们要了解的第二层意思:企业所得税中的这个广义的企业概念,包括的是狭义企业中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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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这个特性,所以,我们可以理解,因为分公司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的所得税是需要汇总到总公司层面一并计算,然后分摊缴纳的。

当然,凡事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这里给出了一个例外,如果无法证明分支机构身份的分公司,是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这是我们要了解的关于企业的第三层意思:分公司是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如果无法证明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这三层分析,不知道您对税法中的“企业”是否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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