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春来讲律师执业课:诉状的写法

民事法律参考 2017-07-22

梅春来按语:多数的公开讲课都只能泛泛原则性的讲一讲,这也是我不太爱公开去讲课的原因之一,但私下我却是一个特喜欢讲的人,只是我更喜欢拿着案卷很私人的对一对跟我徒弟讲,这种想怎么讲就怎么讲,很随意也很随性,正是我喜欢的样子。

这篇讲稿由我徒弟袁帅整理,我作了删节,删节的原因是很多个性化的东西是不太合适放在公开的场合,有时候也心痛,因为个性化的内容恰恰是精要,不过,人没有办法两全其美,只能取舍,律师这一辈子,无处不取舍。

这篇稿子留给袁帅执业三年以后再看吧!

袁帅按语:大凡技艺一类,都需要用实例来作口传心授的讲解,讲的人只能讲出自己掌握的一部分,而学的人也只能意会,有时候看师父一个表情或一个动作就悟到了,有时候看师父的一个示范也就明了这中间的诀窍,但你让我表达则很难。

一、诉状是越平常越难写

起诉状是律师执业的入门课,和任何一个技能一样,写完很容易,但要写出彩就很难,难就难在诉状的写法看起来太平常简单,但是越简单的东西要做好反而越难,就像《射雕英雄传》第十二回黄蓉给洪七公说要用白菜、豆腐做菜一样,洪七公就流口水,郭靖就不明其理,觉得白菜、豆腐又不是稀罕物,有什么好吃的?唯洪七公知道真正的烹调高手,愈能在最平常的菜肴之中,愈能显出奇妙功夫,这道理与武学一般,只有在平淡中现神奇,才说得上是大宗师的手段,所以,很多技术派老律师写起诉状都不止仅为了满足于完成起诉任务而写,而是试图追求在平淡中出神奇的效果。

一份诉状,法院用以了解案由及管辖,被告用以选定反驳方向,推演出原告举证不能之可能,而主审法官则通过诉状和被告的答辩归纳出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这就可以看出,同样是一份诉状,原告据以引导法官调查重点,被告据以左右争议焦点,各自立场不同,推演出不同的种种变化,因此,写起诉状要写好,关键在于要在起草诉状前就能预测到诉后的各种变化,并提前做出不同的诉讼策略和预案,就是高手写起诉状的状态。

一、诉状的基本结构

1.首部

从结构来讲,诉状首部是主体信息和诉求,无论是民事起诉状还是行政起诉状,错列主体资格对律师来讲都属于奇耻大辱,遗漏诉讼请求就要批评律师不专业,这两点要是有一个律师没有做到位,都是差评。

另外,还要记住一点,被告的主体信息,特别是自然人的当事人,一定要在诉状中注明联系电话,以方便法院联系,特别是案卷材料多的案件,这一点很重要,别让法官在你的案卷中到处找被告的联系电话。一个律师工作细不细心,人家看的就是这些小节,小节都给别人考虑到了,这份细心就有了,一个律师就能粗具模样,所以,我常说,做律师一行,特别是细心的问题,我们要做到比女人还女人。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与民事诉讼相比,可能更强调专业性,这个专业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类型的判断,因此,要写好行政起诉状,就要先背熟各种诉讼类型以及每一类诉讼类型的审查要点,这部分就不展开讲了。

2.事实和理由部分

这部分诉状最常见的错误有两类:

(一)、第一类是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不当的在诉状中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有些案子经常处于真相不明的状态,尤其是起诉的时候,很多事实可能当事人讲的都不一定真实,造成这种现象原因有很多,当事人叙述差异和认识偏差都会产生这个现象,所以,有的实习律师起草诉状的时候,仅根据当事人的口述就直接黑字白纸的写在诉状上,成了自认的不利事实,就是这一行的大忌。出现这样的后果,有些个助理还挺委曲的,说自己就是按照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来写,好像错不在自己,助理要是这样想,那这样的助理应该炒掉。

实习律师要记住,诉状陈述的事实是经过裁剪过的事实,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也一样是经过裁剪过的事实,这个观念没有纠正过来之前,不要干律师工作。

一定要明白,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只能叫一半的事实,另一半的事实是在被告手里,被告举证不能的事实,那怕客观存在,只要原告不认可,也不是事实。这有点绕口,甚至有点狡辩,但搞法律的人一定要明白,事实的真相只有双方当事人才知道,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只能根据证据来证明事实,不存在的事实,你在诉状中乱承认,那就成了法律上的事实了。你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方不承认,你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法官照样不认可,这就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异,别以为将事实分成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无稭之谈,但没有这两个法律概念来区别,很多东西我们解释起来就不太容易让人理解。

(二)、第二类是逻辑错误

这里又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时间顺序颠倒,第二类陈述的事实与所举证据不符。

诉状陈述的事实要根据人物关系和时间顺序来写,时间不能颠三倒四的,不能从2017年写到2016年,也不能从11月份写到10月份,其次,要结合诉讼请求来写,与诉讼请求无关的情节就不要出现在诉状,这一点是区别律师专业和不专业的标准,不专业的人写的诉状可以写五六张纸诉状,但很多内容跟诉求无关,有些当事人特别喜欢这样写,前因后果几百年的事情都写上去,完全成了个人情绪的渲泄,而专业的律师则通过裁剪和概括的方式,过虑掉大部分与诉求没有关系的事实,使诉状陈述的事实展现出简洁和干练,让法官在极短的时候内一看就明白诉的是什么内容。我们要让法官瞄一眼就能找准争议要点,这才算是一份好的诉状。

第二类是陈述的事实与证据不符,这也是专业能力的问题,很多人的诉状粗看看觉得还可以,但结合其证据目录来看,就发现弊病,要么证据能显示的事实,诉状中一句没有提到,要么证据无法显示的事实,在诉状当中却说一大堆废话,不但对方不当一回事,让法官也觉得这份诉状尽是不实的空话,这一类现象就不限于实习律师了,而且多年执业的律师当中,也存在这种毛病。

所以,但凡有上述弊端的诉状,我几乎全给你修过来,我不讲这个课的时候,你觉得改的毫无道理,现在我讲了这些弊病,以后你要明白诉状被改的原因。

继续概括一下,我刚讲的内容,在这里我概括一下诉状的最基本特征:

1.叙述简洁;

2.过程清晰;

3.紧扣诉求。

达到这三点,诉状的写作第一关就算过。

二、诉状的三个事实,我分为隐藏的事实、待定的事实和肯定的事实,写诉状就是要调配这三者的比例,比例恰到好处,是诉状写作的最高境界。

这是我自己的分类,教课书上没有,很多技艺类的活,书上都不会有,只能由师父口传心授,讲不出来,也写不出,很多的绝活都不是用语言表达的,只能意会,这是拐个弯的诀窍。

1.隐藏的事实是指对方肯定无法举证明的不利事实,这部分的事实绝对不应出现在自己的诉状中,要等对方举证。

2.待定的事实是指对方可能举证不了的事实,或在起诉前我方尚不能肯定的事实,这部分的事实,也同样绝不能出现在自己的诉状中,也要等对方举证。

3.肯定的事实是指自己一方能举证的事实或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这部分事实无须对方举证,因为对自己有利,所以一定要写在诉状中,如果对方工作不细,草率答辩承认了,就直接拘束法官的认定。

一份好的诉求就是这三者之间的比例调配,要点是:“写好肯定的事实,隐藏不利的事实,把待定的事实留给对方举证,最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写诉状的时候要有目的的将待定事实和隐藏事实,通过举证规则的分配方式留给对方,甚至逼着对方举证,这是高手的写法。

我再简单归纳一下,就是:“诉状写一部分,心中隐藏一部分,让对方举证一部分。后招要无穷尽,要引而不发,要给自己留有余地,达到收放自如”,这是上佳的写法。

因此,对肯定的事实,原告在起诉时可以放心大胆地写。但是对待待定的事实和隐藏的事实就需要格外注意。要学会小心取舍,特别是要注意没有证据支持,如果没有把握,就不要轻易的在诉状中将待定的事实转变为肯定的事实,不能轻易自认,自认等于是免除对方的举证义务,陷自己于绝境,新手一定要记牢。

总的原则就是:“原告在诉状中需要全方位综合考虑待定事实的利弊以及举证的难度。事实对自己有利,且对方举证难以反驳的事实,可以安全的出现在诉状中;事实对自己不利,且对方举证难度很大的事实,就越要避免出现在自己的诉状中”。

因此,这一节,我归纳一下诉状写法的要点:

1、要有所指,但不要指实;

2、剑锋所指,但要引而不发;

3、诉状要起到迫使对手全面举证或举证不能;

4、要为在法庭上攻其举证不能创造条件。

有所指,但不要指实,是指起草诉状时,对肯定的事实要写实,对待定的事实如果要逼对方举证,就要有所指,但不能指实,写实了就意味着招数用老,以后就无法变招,因此,这一部分是虚实相间,一切视庭上变化而定,对方不能举证,则可以化虚为实,对方若能够举证,则也可以实化虚,虚实相间,目的是是要给自己留有余地,以便法庭上有腾挪空间。

剑锋所指,但要引而不发,这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剑锋,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原告起诉时准备的证据及叙述的事实只是“部分事实”并非“全部事实”,还有“另一部分”事实是要被告来完成,而被告究竟如何来完成在诉前存在不确定性,正是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只掌握了部分事实和证据,所以,将来在法庭上原、被告举证、质证以后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断点,而断点正是案件的突破口,也是法庭上进攻的地方,写诉状就要考虑这些断点出现的可能性,要预先评估才写诉状。

剑锋的指向就是有意逼对方出错,有所指就是要让对手觉得原告处处可以攻击,用以加大被告防守的难度,但要引而不发,才能让对手不知道原告真正的攻防点,这是逼对方处处设防,而一个案子对方只要不分重点全面设防,就一定会出现断点,甚至会提供原告不掌握的有利证据,突破一点,攻破全部,这就是引而不发的要旨。但引而不发不仅止于此,关键是要有后招的应对,否则虚引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反过来,我们做被告也是一样。

上面一路讲下来,我们可能觉得写诉状就如武术的起手式,是亮相的第一招,正因为是第一招才要引而不发,待敌变而变,我们要学会在诉前就要有预测对方收到起诉状后可能会有的几种变化存在,如果拿到被告的答辩或证据,不出我们起诉前的预料之外,那这个案子后续就很轻松了,这说是孙子兵法有讲的策略,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这一节归纳起来的要点就是:

1、原告起诉时,诉状所写的事实只是一部分证据事实;

2、被告答辩或举证时,也只提供了一部分事实。

3、原被告所陈述事实之间的矛盾就是案件的断点

4、断点就是双方攻防的突破点,也是法庭调查的重点。

5、破其一点,突破对手全部证据体系。

三、结束语

综合来看,无论案件大小或简易,都不外乎都由肯定的事实、待定的事实和隐藏的事实三部分组成,区别只是这三部分各自的比例多少的问题,权利义务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中,肯定事实所占比例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待定事实和隐藏事实,只是比例较小,这一点,要明白。

另外,还要再强调的一点,隐藏一部分事实,不是要让律师去做伪证,不要沦落到通过伪造、篡改证据等方式改变客观事实,一个案子中隐藏事实和待定事实占多少的比例,要根据证据规则来确定,是诉讼攻防的结果,不是伪造证据的结果,这个新人千万不能误入歧途。

这里再扩大讲一个问题,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技法,法官会怎么办,法官会不会被我们骗了?我告诉你不会。上过法庭的律师都知道,双方都确认的肯定事实,法官不会列入调查,法官调查的事实一定是待定事实和隐藏事实,法官的职责是查明待定事实,发现隐藏事实,努力转化为肯定事实。

只要原被告在法庭上有攻防技法,法官就能查明待定事实,发现隐藏事实,所以,要骗过法官不容易,但是如果反过来讲,你不通过伪造证据或篡改证据,在证据规则内或法律规则内就能把法官搞糊涂,那这个法官要检讨自己,另一方当事人也要检讨自己,为什么自己就不具备澄清事实的能力。

想要胜诉,就要明白肯定事实、待定事实和隐藏事实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变化关系,能妥善的在诉状上根据诉讼需要分配各自的比例,并留有后招预测对方攻防的变化,如果一份诉状能隐含这种变化,就是合格的诉求,反之,虽也是诉状,但不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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