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司法解释: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27 15:47:51 办案实务 今天 法律依据0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权威观点02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形下,仍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双方的责任。主要理由在于,前述观点之所以认为上例中的结果不公平,其原因在于其混淆了交通事故中的两种赔偿责任,即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上例中,侵权责任较小的一方承担较多地赔偿责任,其原因并非基于其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其未投保交强险给A所造成的损失;反之亦然。正如前文条文理解中所阐述的那样,在侵权责任与交强险在一定范围内脱钩的背景下,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在一定范围内由交强险承担,这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关系不大,也因此,不能仅仅从各自赔偿数额的角度认为本条司法解释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相反,正是在这样的案例中,结果上的“不公平”恰恰反映了交强险的功能,也彰显了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本条规定的重要意义。二、机动车转让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本条所规定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由于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无论是否进行过户登记,由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为受让人,因此,依据本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相关案例03(2020)皖01民终4741号本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珺泽物流公司与张玉全约定由张玉全自备车辆进行取送外卖工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张玉全做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其未投保交强险,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娄尔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玉全主张珺泽物流公司口头承诺为其车辆缴纳交强险,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珺泽物流公司对张玉全所有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具有过错,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张玉全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肇事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又是直接侵权人,而张玉全系在履行珺泽物流公司的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珺泽物流公司做为用人单位应对张玉全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014)二中民终字第06301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天达汽车公司是否应当对温志勇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天达汽车公司与李洋的陈述,事发前李洋所购买车辆仍有部分款项未付,事故发生的起因亦为天达汽车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李洋前往取所欠部分款项,而且根据天达汽车公司的陈述,该车购车发票亦未交给李洋。故此,本院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洋所购买车辆的所有权仍未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在车辆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天达汽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及该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李洋作为侵权人,二者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温志勇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 赞 (0) 相关推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责任认定规则(二) 11.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受害人与其他机动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受害人与客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受 ... 借车人“毒驾”撞死人 车主责任难逃 借车有哪些风险? 借车行为时有发生,然而出借不当则会引火上身.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借车人"毒驾"撞死人,法院判定车主亦承担责任. 朱师傅和熊师傅是多年的老友,20 ... 一文掌握丨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注意事项 道路交通类案件赔偿项目繁多,赔偿标准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本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整理该类案件的注意事项,着重从有无遗漏当事人.确定管辖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三个方面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梳理, ... 判了!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相应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 附:最新规... 前言: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 ... 出借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山东高法 今天 日常生活中, 遇到亲朋好友借车, 车主常常碍于情面难以拒绝, 借用者也鲜少检查车辆投保情况, 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双方总是后悔莫及. "借车"引发交通事故 近日,永嘉 ...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高法 1月11日 法律依据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 ... 最高法: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丨 民法典学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施行)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 ... 出借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吴某辉驾驶邢某华名下的小型面包车与王某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冲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辉驾驶的车辆未年检.行车制动不合格,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事故 ... 出借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赔偿后能否向借车人追偿??? 2017-10-05 09:09 案情 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出借给好朋友黄某,黄某驾驶车辆后将车停放在乡村公路上,第三人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撞向车辆造成当场死亡,法院认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交通事故如何申请回避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 ... 非机动车闯红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听闻影视演员"谢大脚"的饰演者.著名演员于月仙于8月9日因车祸在内蒙古阿拉善离世,享年50岁,着实让人痛心.尽管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日夜奋战,特别是"减量控大"工作 ...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5天前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32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某保险公司诉王某某.赵某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他人租借使用机动车,导致所有人 ... 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责,对方是全赔吗?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日,魏某和驾驶小型轿车沿松滋市红东线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新驾驶的无号牌豪爵110型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新受伤,两车受损.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要求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基本义务,除非另有特殊情况公司董事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