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讨】夫妻双方分别起诉离婚,法院该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分别起诉离婚
法院该如何处理?
【提出问题】
审判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在同一时期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能是同时起诉,也可能是先后起诉,可能是向同一家法院提起,也可能是向不同法院提起,且法院均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观点分歧】
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驳回后立案案件原告的起诉。其理由是,“一事不得两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纠纷在同一时期不能作出两个独立的审判,先起诉案件的被告在案件未审结前,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法院可以动员后立案的原告撤诉。如不撤诉,可中止后案审理。理由是,“法律不问动机”,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夫妻对婚姻关系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夫可以起诉妻,妻也可以起诉夫。但鉴于法院已经立案处理二人的婚姻纠纷,再进行一个审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应动员后起诉的原告撤诉。如果后起诉的原告坚持诉讼,可暂先中止该案审理,等先立案的案件结果出来后再予处理。
第三种意见:两案应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其理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都有起诉的权利,但对于同一婚姻关系不适宜同时进行审理,也没有必要等先收案的裁决结果来决定后收案的结果。由于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讼请求一致,可以合并审理。
【法理分析】
多数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同一时期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已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动员后立案的原告撤诉,只对先立案的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后立案的原告不同意撤诉,应当将后案合并到前案合并审理。理由如下:
一、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分别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丈夫可以起诉妻子,妻子也可以起诉丈夫。故夫妻双方在同一时期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目前法律无明文禁止。
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在夫妻双方各自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地位并不相同,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不构成重复起诉,不宜裁定驳回任一案件原告的起诉。
三、由于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婚姻事实,诉讼请求均为要求离婚,且如果将两个案件孤立开来分别审理,容易导致对同一婚姻关系作出两个不同的裁判结果,产生司法冲突。因此,最适宜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后案合并到前案中一并审理,以有效维护司法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