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2:清算阶段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首先,清算有的是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由各个股东组成。
另一种则是破产清算,是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和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对剩余财产的变现和负债的清偿方案具有最终决定权。
两种情景下的对合并范围的影响是不同的,前者需要考虑如下纳入合并范围的因素。
首先,在清算阶段,清算组是各个股东组成,清算组的清算方案最终也要经过股东会批准,所以母公司仍然拥有对子公司的权力
其次,母公司通过清算组直接参加子公司的活动,例如清偿财产,清算业务等,通过这些活动,母公司可以通过权力获得可变回报
最后,母公司通过以上权力和参加活动影响获得回报的金额
所以根据以上角度,除非有反面的证据,应该仍可以纳入合并范围。
但是第二种状况,母公司是没有权力参与对子公司的清算的,无权参与相关活动获得可变回报。
因为清算组实际为人民法院制定,债权人会议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表决无法统一,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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