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烟叶税:“条例”改“法”都改了啥?】 B. 【每日税讯157】(2016-10-18)

A. 【烟叶税:“条例”改“法”都改了啥?】201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的《烟叶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16日。(参见【每日税讯156】)。一、“征求意见稿”共14条,与现行《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2006]64号)比较,诚如“关于烟叶税法征求意见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指出的,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烟叶税现行规定。除一些文字方面的润色以外,内容的主要变化有三(详见下面的附表):一是价外补贴的确定:现行64号文明确规定价外补贴统一按收购价款的10%计算,征求意见稿保留按收购价款一定比例折算的计算方法,但具体折算比例不再明确规定为10%,而是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纳税人给予烟叶生产销售者的实际补贴金额核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说明》指出的主要理由是:烟叶税作为地方税种,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具体折算比例,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地区间差异和地方利益诉求,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二是关于征收机关:现行的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地方”两字。(《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说明》指出的主要理由是:一些省份未单独设置地方税务局,这样表述更准确。三是下放权限:作为法律,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对收购价款核算、价外补贴范围等具体事项做出规定”;另一方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烟叶税具体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十三条)二、我国烟叶税有其特殊的历史渊源:是代替原来的烟叶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相应地,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使特产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烟叶特产农业税也因此失去了法律征收依据。但由于烟叶特产农业税对烟叶产区地方财政的特殊地位以及烟草行业的经济特性和限制吸烟的社会需要,对烟叶保持征税有其必要性,因此以国务院暂行条例的方式平移开征烟叶税,代替原来的烟叶特产农业税。烟叶税的历史渊源反映了其存在的意义,但其法律级次较低,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背景下,将原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法自然合乎逻辑,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烟草税法的起草环节就公开征求意见,与以前的《车船税法》和当前正在立法过程当中的《环保税法》相比,立法过程更加透明,是一种进步。不过,从税法内容看,实际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原暂行条例和财税[2006]64号内容的整合。内容不变,形式上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固然重要,但烟叶税从性质上说实际是一种烟草消费税,因此在修法过程中,是否有必要结合消费税的改革,与烟草产品消费税进行通盘考虑?三、附表烟叶税法(征求意见稿)与烟叶税现行规定比较表烟叶税法  (征求意见稿)烟叶税暂行条例/财税[2006]6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条例》第一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收购价款是指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收购烟叶货款。价外补贴是指纳税人在收购价款之外给予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补贴。/《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第四条价外补贴按照收购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给予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补贴金额核定。/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第五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六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的价款总额和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县级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申报纳税。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第九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向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第十条 烟叶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第十一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对收购价款核算、价外补贴范围等具体事项做出规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烟叶税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财税[2006]64号:《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表右列“/”后面的内容为64号文件的内容。

B. 【每日税讯157】(2016-10-18)Daily Taxation News中国预约定价制度增加新内容1.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遗产赠与税改革法案2.萨尔瓦多公布新的低税区黑名单3.希腊议会批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4.爱尔兰拟提高农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5.爱尔兰将下调普通社会税税负

特别推送:中国预约定价制度增加新内容2016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6]64号),对中国预约定价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通过下放预约定价安排(APA)受理权限和重构APA谈签与执行的6个阶段,规范APA谈签流程;另一方面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要求,将单边APA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并告知纳税人。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APA实践,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正式规定预约定价制度,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预约定价制度及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新公告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APA流程,并落实BEPS行动计划要求,及时转化BEPS行动成果。公告全文链接(点击下面“阅读原文”直接查看公告内容):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92979/content.html。1.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遗产赠与税改革法案2016年10月14日,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遗产赠与税改革法案。该法案9月28日已获联邦下院(联邦议院)通过。(IBFD)注:这次改革源于联邦宪法法院2014年12月17日关于遗产赠与税部分条款违宪的判决,为此联邦政府于2016年6月20日将遗产赠与税改革方案提交议会审议(【每日税讯75】)。本来,法案于6月24日已获议会下院通过,但7月8日被联邦参议院否决,然后交两院协调委员会协调修改法案。9月21日协调委员会法案达成一致并于9月28日和10月14日分获议会下院和参议院通过。2.萨尔瓦多公布新的低税区黑名单2016年9月28日,萨尔瓦多税务局公布2016年第DG-001号指南,其中包括适用于2017年度的新低税区黑名单——属于避税港或者具有(有害)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具体分三类:一是低税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尔巴尼亚等40个国家和地区;二是无税国家和地区,包括安圭拉等42个国家和地区;三是OECD确定的避税港(此新版暂无国家和地区列入)。根据规定,萨尔瓦多居民支付给上述三类低税区境内的企业和个人的,将按25%的预提税率从高征税。(IBFD)注:萨尔瓦多居民支付给非居民的,除特殊项目适用特别优惠税率如股息为5%以外,其他一般适用的预提税率为20%。此外,上述名单并非全部,即其他国家和地区若符合条件仍可以被认定纳入上述黑名单。3.希腊议会批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2016年10月13日,希腊议会通过2016年第4428号法律草案,批准《OECD多边主管当局协议(2014)》,按协议要求实施自动信息交换标准。(希腊议会)4.爱尔兰拟提高农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016年10月11日,爱尔兰财政部向议会提交2017年预算,其中计划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农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5.2%提高至5.4%。(IBFD)注:爱尔兰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3%,另有13.5%、9%、4.8%等低税率,对农民单独适用单一税率,该税率已多次调整:2013年由5.2%降至4.8%,2014年又提高至5%,2015年再提高至5.2%,2017年预算计划在2017年再提高至5.4%。5.爱尔兰将下调普通社会税税负2016年10月11日,根据爱尔兰财政部提交议会的2017年预算,2017年普通社会税将适用新的税率表。新旧税率表比较如下。(爱尔兰税务局)2016年2017年年应税所得额(欧元)税率年应税所得额(欧元)税率不超过12012的部分1%不超过12012的部分0.5%超过12012至18668的部分3%超过12012至18772的部分2.5%超过18668至70044的部分5.5%超过18772至70044的部分5%超过70044的部分8超过70044的部分8%注:普通社会税(USC)是对个人所得超过规定免征标准的部分征收的一项特别所得税。2016、2017年免征标准同为1.3万欧元;适用税率如上表,但自营者年所得超过10万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1%。(龚辉文 编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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