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驻藏大臣

“康熙末年以来,在准噶尔的煽动下,西藏上层分子的叛乱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对西藏的管理,雍正五年(1727年),清朝派正、副大臣二人,代表中央政府,分驻前、后藏,这是清朝在西藏正式设立驻藏大臣的开始。”(郑天挺《清史》)清代驻藏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它是清代中央政府派驻在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

驻藏大臣设正副各一员,副职称“帮办大臣”。从开始设立到宣统三年(1911)使命告终历时185年,共有176人次的清朝官员进驻西藏。按照当时清政府的规定,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会同当时的西藏最高统治者监理西藏地方事务,诸如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财政收支的稽核,地方军队的指挥,涉外事务的处理,司法、户口、差役等项政务的督察等。

清朝派大臣到西藏地方办事,经历了从临时性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清朝初年,实行扶持格鲁派(黄教)的政策,支持西藏宗教领袖和实际控制青海西藏地区的蒙古和硕特部共同委任第巴(当时西藏称藏王)。这之后,和硕特部与西藏地方失和,蒙古准噶尔部趁机插手。康熙末年,清廷派兵把准噶尔部驱逐出西藏,同时任命四名藏族贵族为噶伦,联合掌政。雍正元年(1723),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发动叛乱,皇帝谕令鄂齐、班第、扎萨克大喇嘛进藏,会同昌都总兵官周瑛办理“画定内陆疆界”事宜。又于雍正五年(1727)正月派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为驻藏大臣,并设立驻藏大臣衙门,长期驻藏办事。

驻藏大臣制度建立之后,也经过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驻藏大臣设立之初在名称、人数、任期上都无严格规定,雍正七年才有“总理”、“协理”之分,到了乾隆年间开始分正副,并有“帮办”之名。关于任期的规定,最早是在乾隆十年(1732)十一月,皇帝谕令“嗣后驻藏大臣、章京、笔帖式等皆酌量于绿营换班之期,三年一换。”自此之后,驻藏大臣任期固定为三年换班一次。

驻藏大臣的职责权限规定最初也比较笼统,随着清朝治理西藏地方战略重心的转变,驻藏大臣的职责也经历了由注重藏蒙关系到深入西藏社会内部事务的转变及其职权逐步明确的过程。从雍正五年(1727)到乾隆十五年(1750)是监督藏政时期,驻藏大臣办理需报中央批准的重大事件,纯属西藏地方性的事务则是在驻藏大臣监督下,由西藏地方政府处理;乾隆十六年(1751)至五十七年(1792)是驻藏大臣与西藏宗教领袖共理藏政时期,驻藏大臣同时具备了钦差大臣兼西藏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政治地位和权力;从乾隆五十八年(1793)到清末是驻藏大臣总揽藏政时期。

设置驻藏大臣是清王朝对西藏行使主权和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它确保了清廷在西藏地方的主权得以行使,治权得以加强,有力维护了西藏地方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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