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观察】环境污染的健康损害:环境经济学能做点什么?

【经岚观察】16062

环境污染的健康损害:环境经济学能做点什么?

文/李志青

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过程中,仍有许许多多值得全社会,尤其是学界进行探索和研究的问题。具体到环境污染造成的公共健康损害,环境经济学研究可以在污染的健康影响、基于健康的环境价值评估以及防治污染的政策手段等几个方面发挥必要的作用。

第一,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研究;

有关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从微观的个案来看,这看似是一个医学或者自然科学的问题,而且可以在实验室里加以论证和解决,什么样的污染物(及浓度)会带来怎样的疾病和什么程度的健康损害,在理想的实验条件下回答此类问题并不困难。但问题是,随着快速的工业化进程,环境污染物以千变万化的形式和途径影响着人类的健康,或是过程的变异,或是污染物本身的变异,这些都使得我们很难真正测定环境污染对健康的潜在/可能影响,尤其是准确地界定某种环境污染物与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也很难彻底杜绝不同环境污染源对社区和居民的健康影响,由此,如何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发现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可能影响也就变得尤为重要。

对此,在大量探索和研究的基础上,最早在19世纪中期开始,医学便衍生出一个重要的分支,叫做“流行病医学“或“公共卫生”。其核心是借用统计学的方法来寻找环境污染与健康的关系,当某个地区的健康指标出现统计意义上的异常(即这个异常值在统计上是有意义的),那么,再追踪该地区与这个健康指标的突变有相关性的事件,就可以找出与健康指标有因果关系的决定因素。正是利用这个方法,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美国的汤姆斯河镇就发现镇上有着30多年历史的化工厂所排污染物与儿童脑癌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

直观地看,这样的研究似乎与环境经济学并没有关系,但事实上,对环境与健康关系的界定是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起点,这是因为,客观上健康水平作为一种受环境因素影响的“决策”,其背后有着丰富的行为选择和决策机制。而同时,其中所用到的统计学方法在后来也被广泛应用到环境经济学(微观)的各种研究中,形成了环境计量经济学。当然,这仅是有关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关系研究的第一步。

第二,基于健康的环境价值评估;

环境污染造成健康损害后,在法治社会中,如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开展诉讼是重要的一步,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公益诉讼,对于事件各方而言,至关紧要的就是要在确定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间关系的前提下,合理计算其损害的经济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索赔,与其他的损害类赔偿相似,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依据是健康受损的程度,有关这一点,以往的环境经济学研究做了大量的分析,其背后的基本计算依据是,将受损者现有的健康医疗支出和潜在的健康医疗支出加总起来得出的支出总额。

这个计算依据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受损者的健康医疗支出本身与医疗过程有关,但这仍然是可控的,但是,由于环境污染可能造成潜在的健康损害,而这些损害可能是在未来爆发出来,由此,也就形成了潜在的受损群体(不仅包括现有的受损群体,还包括曾经在污染源附近生活,以及未来在污染源附近生活的居民),这样一来,仅仅基于健康的污染损害,其经济价值规模之大实则是无法在短期内预测到的。正是这个原因,所以在美国,根据防治土壤污染的《超级基金法》,排污企业一方面必须将受污染的土地恢复到合格的环境质量水平,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受污染的群体负责到底(这也是为何大量污染型企业在环境规制趋严后选择外迁的原因)。

此外,基于健康的环境价值评估,环境经济学还有很多的相关研究。譬如,健康受损者所损失的不仅仅只是医疗支出,他/她还可能因此失去了工作能力,生活能力以及享受各种闲暇的可能,为此,基于健康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也有必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计算。这是第二步。

第三,阻断环境公共健康事件的政策选择;

从环境污染造成公共健康损害的巨大风险和经济代价来看,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如何预防,而不是仅仅在事后去处理这些公共健康事件,从上述有关的分析可以看到几点可能的政策选择。

其一,环境污染与健康之间存在各种潜在的关联,既然存在关联,那就应该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包括对于现有的各种污染源进行排查,建立最严格的环境标准,将环境与健康之间的可能关联性扼杀在“摇篮”里,以及建立发现这种“关联性”的制度。譬如,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疾病分布分析来发现异常值,以及在出现这种异常值的早期开展公共卫生干预和环境干预;

其二,强化对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相关方的环境追责制度,不仅要对地方政府,而且要对企业进行经济意义上的“终身追究”,对于过往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企业必须一赔到底,按照污染水平建立不同规模的“赔偿基金”,引入环境保险制度,开展环境信贷等融资约束,对于发生环境健康事件的企业等排放主体,严格控制其各种融资渠道等等。

其三,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环境征信体系,统一环境排放标准,连通环境排放信息,统一环境惩罚水平,在最大的程度上将各种可能造成公共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控制在安全的水平内。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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