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相关规定

不少学者认为,未来夫妻财产制立法的趋势是,分别财产制将会纳入夫妻共享权的因素,共同财产制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各不相同,且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即便是一些国家适用了相同的财产制形式,其具体内容也各有千秋。

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夫妻财产制度一般包括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而夫妻法定财产制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和夫妻分别财产制(separate property)。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夫妻混合财产制。

就世界范围来看,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则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都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度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这里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

当事人可以约定夫妻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均允许订立财产契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在约定财产制的国家,对财产制度的立法内容不尽相同。从立法限制的程度看,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的立法属此类。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属此例。

采用约定财产制,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愿,反映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简便、高效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不过,此种制度易产生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2.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承认这一制度,把它作为唯一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依法分割。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其具体相关规定各异。英国法律规定,夫妻生活三年以上的,所有资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证劵、金银首饰、车辆等,不论婚前或者婚后所得,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即各拥有一半。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还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而另一些国家的规定则与之相反,如《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规定:(1)夫妻双方不以婚姻合同另作约定的,以净益共同关系财产制生活。(2)夫的财产和妻的财产不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也适用此种规定。

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现代意义上的分别财产制确立于英国1935年的《法律改革法》,该法律规定:己婚妇女有取得、占有、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债务和义务主动地或被动地承担责任的能力。这种制度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没有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3.两种制度并存的混合型

目前来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共存的立法模式。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在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 9 个州,以及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 41 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在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国家和地区,夫妻婚姻一旦走到尽头,就会给夫妻财产的分割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或那个州)的法律来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

在16世纪以前,许多欧洲国家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后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人员来往的增多,适用财产所在地法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在这种背景下,法国法学家杜摩林提出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其理由是,“夫妻财产制应视为一种默示合同”,可以认为,“夫妇双方已经将该合同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

杜摩林进一步指出,如果说适用缔约地法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那么,他们也可以要求适用另外一种法律,例如,对于一个买卖合同,要求适用出售的不动产所在地法。从此,便出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由当事人指定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

1978年在海牙签订的《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对动产与不动产是采用统一制,还是采用分别制,由配偶双方指定。该条约第3条规定:“配偶双方……得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并得规定以后可能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概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海牙公约对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法律,规定婚前由配偶双方从下列法律中指定一种(第3条):(1)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2)配偶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3)配偶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新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如果配偶双方婚前未指定适用的法律,其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内法支配。但在公约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应受配偶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的国内法支配(第4条)。

美国规定,婚前所得的动产,适用取得动产一方的住所地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动产,适用夫妻的婚姻住所地法。如果夫妻分别有住所,则适用动产一方的住所地法。对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美国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第234节)。在英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动产,适用夫妻婚姻住所地法,对不动产,也像在美国一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第52条规定:(1)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双方选择的法律;(2)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他们的共同住所所在国法律或者夫妻中一方的本国法。该法规第54条规定:(1)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夫妻双方同时住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夫妻双方最后的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2)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住所,则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法;(3)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没有住所,也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适用瑞士的分别财产制。

夫妻财产的分割

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任何一个国家,婚姻终止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或英美法系国家,对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都作有明确的规定。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例如,美国前加州州长施瓦辛格因外遇生子,与玛丽亚薛佛的25年婚姻为之终结。他向法庭提出文件表示,不想付赡养费或离婚律师费给薛佛。申请离婚文件显示,他们并未订婚前协议。这表示根据加州法律,薛佛有权利分施瓦辛格的一半财产。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按照《统一婚姻财产法》,美国男女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如果女方收入低,男方要多出钱。

日本没有专门的婚姻法,民法是有关婚姻的最主要法律,对结婚、婚姻效力、离婚、财产分配等都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在日本,根据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夫妻一旦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据当地媒体报道,新法自2007年4月生效以来,日本的离婚官司激增了6.1%,95%的离婚诉讼由女方提出。

“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对于修补已经出现裂痕的夫妻关系,似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此,《华盛顿邮报》发表评论指出,“作为福冈一本杂志的出版人,天农守一现在学乖了。”接受采访的天农守一告诉记者:“妻子现在可以得到50%(丈夫的退休金),这个事实使我们日本男人们开始思考脆弱的婚姻。”天农守一说:“从那以后,除了学会如何认真倾听被自己忽视了20年的老婆的话、陪她聊天之外,我还学会了如何打扫卫生和做饭”。

瑞士规定,实施分别财产制时,原有夫妻财产的分割按原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如果夫妻一方证明自己享有优先权,还可要求分得其他财产,并且不承担补偿义务。涉及财产所有权分割及执行遗产分割的条款,同样适用前述条款。(2)如果某项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证明对其享有优先权,除其他合法措施外,夫妻财产制终止时,该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将此财产完全分配给自己,并且不承担补偿义务。

在英国,当婚姻关系结束后,法院会依据以下因素对双方财产进行分配:当事人的财力和需要;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生活水平;年龄和婚龄;对家庭福利的贡献;对家庭的供养等等,但最重要的是给孩子的福利。处置离婚的房产时,英国法律并不仅以房产在谁名下来确定其归属,法官会考虑子女的福利、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及双方各自在抚养子女、照看家庭方面的贡献等。对于房产,即便是只有一方提供购买房产的全部费用,法律仍然认可另一方对房产的非财物贡献,并支持其在分割房产时获得一定的权益。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的不同,其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体内容互不相同。

不少学者认为,未来夫妻财产制立法的趋势是,分别财产制将会纳入夫妻共享权的因素,共同财产制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兼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合理因素,将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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