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热点案件盘点分析 ——究竟改变了什么?
从2018年到2019年,一系列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热点案件涌现在大众的视野,如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他们引发了大众对于“什么才叫正当防卫”、“人家都闯家里来了我能不能动手”等问题的疑惑。而检察机关在处理这一系列案子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了一些新的解读,这些新的解读对统一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分析以上三个“热点”正当防卫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案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的新解读。
一、回顾三个案件中案发时间、最初处理结果、最终处理结果
三个案件处理过程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共同特点:
二、三个案件性质的认定仍然围绕着正当防卫包括特殊防卫的四要件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侵害人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例如于海明案在昆山市公安局的通报中,列明了以下三点: ①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②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③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三、对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进行了新解读
以往在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相对僵硬,只要侵害人行为暂时停止,就认为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这样一来,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就普遍存在。 而这三个案件中,在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趋向于考量侵害行为是否为具有持续性。
如于海明案中: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拳打脚踢后,返回车内拿刀。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刀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砍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这种认定将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做了一个“持续——升级”的认定。
四、对于防卫行为、防卫限度的新解读
1、认定防卫行为具有持续性
(1)如于海明案中:
视频监控中截图
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五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2)涞源反杀案中:
王父王母被无罪释放,一家人相顾落泪
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3)福州赵宇案中
福州晋安区检方决定不起诉赵宇
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
2、不再苛求防卫行为的限度
认定应根据客观环境、一般社会人的认知、侵害行为性质,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限度。
如涞源反杀案中:
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3、不再僵硬要求防卫人所受伤害与防卫结果成正比
如于海明案:
于海明与刘某的伤情对比不相适应,但不能只注意实际侵害行为而忽视了危险行为(行为虽未造成实害,但具有高度危险),不要求防卫人在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也不适当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依法成立范围。
五、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案例中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行为的认定对于防卫行为、防卫限度的新解读
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一般正当防卫)
· 案情
2016年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议就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之事,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 处理
先以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检察机关认为不负刑责,未逮捕,公安机关复议,检察机关维持。
· 说理
1、具有防卫性质
2、陈某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判断标准:携带刀具是否具有斗殴的意图。
3、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人数:9人围殴。工具:对方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 陈某持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手段强度合情合理。
持续性:陈某逃脱时对方仍持续追打,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陈某后续持刀挥刺也没有不相适应之处。
朱凤山故意伤害案(检例第46号)(防卫过当)
· 案情
朱凤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凤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朱凤山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某不在家中,仅朱凤山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凤山将朱某不在家中的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凤山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凤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凤山自首。
· 处理
一审未认定防卫性质,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认定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七年。
· 说理
1、具有防卫性质。
对方深夜吵闹、非法侵入住宅、撕扯,系不法侵害。找人规劝、报警,准备工具系为了防卫。
2、超过了必要限度。
对方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没有危及朱凤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齐某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齐某伤重死亡的重大损害,手段和结果均超过必要限度。
认定是否超过限度,应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特殊防卫)
· 案情
侯雨秋系葛某经营的养生会所员工。2015年6月4日22时40分许,某足浴店股东沈某因怀疑葛某等人举报其店内有人卖淫嫖娼,遂纠集本店员工雷某、柴某等4人持棒球棍、匕首赶至葛某的养生会所。沈某先行进入会所,无故推翻大堂盆栽挑衅,与葛某等人扭打。雷某、柴某等人随后持棒球棍、匕首冲入会所,殴打店内人员,其中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雨秋右大腿。其间,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雨秋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该会所员工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沈某等人抓获,并将侯雨秋、雷某送医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因严重颅脑损伤于6月24日死亡。侯雨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该会所另有2人被打致轻微伤。
· 处理
公安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成立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说理
对方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对方属于单方持械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法定最低刑虽然不重,与一般伤害罪相同,但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同时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作此规定表明,聚众斗殴行为常可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定聚众斗殴与故意致人伤亡的犯罪在暴力程度和危险程度上是一致的。本案沈某、雷某等共5人聚众持棒球棍、匕首等杀伤力很大的工具进行斗殴,短时间内已经打伤3人,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