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只能要求行政赔偿吗?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六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六,在没有获得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违法强拆,那么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只能申请国家赔偿呢?

家住郑州的张先生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014年12月,涉案房屋被区政府强制拆除。后张先生以其涉案房屋被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一审法院,经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后张先生以邮寄方式向区政府提出《依法补偿的申请书》,区政府于随后却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而张先生认为区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区政府对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张先生在一审时当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惠济区政府履行补偿与安置义务;判令惠济区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补偿方案的规定向张先生支付补偿款。而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迳行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要求区政府作出补偿的基础已不存在。张先生要求区政府再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区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给张维先生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赔偿程序予以填补。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经法院生效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张维先的起诉。上述行政赔偿决定已经生效,张先生的损失已在赔偿程序中得到填补,即使张先生对赔偿的数额不认可,也不能再要求启动补偿程序,基于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获得救济。于是判决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二审,观点跟一审基本一致。但当事人仍然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政府是否应当就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但本案中,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张维先向区政府提出了补偿申请,请求对于涉案房屋价值、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费等10项内容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再审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应由区政府对再审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就行政赔偿决定一并处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给大家总结一下,如果您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违法强拆,那么这时您获得了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要求赔偿两种权利,行政机关及法院都无权否定您的选择权,但一般情况下只能二选一,即如果已经赔偿或者补偿了的利益,不能重复在另一补偿或者赔偿程序里主张,当然,如果没有重复的利益还是可以在选定的赔偿或者补偿程序里提出的。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389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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