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 用一个高度标准限定所有的运输物质,到底合理不合理?说说GB 1589-2016中的“挂车栏板高度≤600 mm”
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可谓我国汽车行业的根本大法,自2016年7月26日发布实施以来,给汽车行业的车辆标准化、运输市场治理“超载超限”方面带来了非常积极正面的影响。但毋庸讳言,实施4年来,GB 1589-2016也暴露出一些“瑕疵”或者“BUG”(漏洞),比如挂车栏板高度问题、半挂列车总长度问题、车辆高度问题、通道圆问题等等。
今天,我们就谈谈BUG之一:“挂车栏板高度≤600 mm”的问题。
用一个挂车栏板高度,限定所有的运输物质,明显不合理
GB 1589-2016之4.6.3条规定:挂车及二轴货车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 mm。
GB 1589-2016标准之4.6.3条款截图
限定所有挂车栏板高度≤600 mm ——这是一个饱受诟病的规定。以3轴自卸半挂车为例,GB 1589-2016规定3轴半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0吨。
挂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表(选自GB 1589-2016)
GB 1589-2016还规定,3轴自卸式半挂车的长度≤13 000 mm、宽度≤2 550 mm,同时又规定所有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600 mm;因此,3轴自卸半挂车的货箱最大容积≤19 立方米。参照机械设计手册:松散物料密度、基础建筑材料干细砂的密度为1.4~1.65 吨/立方米;取密度中间值1.55 吨/立方米,则3轴自卸式半挂车的实际装载质量为19×1.55 =29.45吨,加上自质量6吨,3轴自卸半挂车的总质量为35.45吨,远低于GB 1589-2016总质量40吨的规定。
据说,GB 1589关于挂车栏板高度的规定,是出于治理超载的目的,那就更突显此项规定是最大的BUG了:用一个栏板高度,限定所有的运输物质,不论你运输什么物质,多大的密度,你只能是600 mm的栏板高度,这显然有些不合道理。
GB 1589制定过程引用的栏板高度,与“原文件”对栏板高度的规定不符
截至目前,GB 1589有4个不同的版本,分别是1979版、1989版、2004版、2016版,而关于挂车栏板高度的规定最早见于2004版。
笔者查阅了2004版GB 1589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旗下标准化研究所起草的《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限值宣贯讲义》,其中明确写明“栏板高度属于车辆的设计指标,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的808号文件对栏板高度提出了公式计算指标,成为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限值宣贯讲义》截图
从上图中的这段文字不难看出以下几点:
(1)“栏板高度”属于车辆的“设计指标”,言外之意是:作为规定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GB 1589标准,本不应该对车辆的“设计指标”提出限值要求;
(2)2001年8月10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808号文件(《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对“栏板高度”提出了公式计算指标,(应该)是GB 1589-2004标准制定“栏板高度”的主要依据。
那么,我们再对照一下国家经贸委发布的808号文件关于栏板高度的规定。
2001年2部委发布的808号文件截图
2001年2部委发布的808号文件明确:栏板式半挂车(以及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全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大于0.6 米时,高度限值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式中取煤的比容900千克/立方米)。按上述公式计算出3轴栏板式半挂车的栏板高度应是1.3米,计算如下:
3轴栏板式半挂车栏板高度=34000/(900×12.8×2.45)+0.1=1.3 米。
虽然2部委的808号文件于今已经废止,但当时尚具法规效力的808号文件本应作为该标准有关条款制定的主要依据,然而GB 1589-2004标准制定出的有关内容却与808号文件的规定严重不符!
另外,2部委808号文件的规定只是限定了“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半挂车和栏板式全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而并不是包括所有半挂车(或挂车)!而 GB 1589-2004在引用文件时,改成了限定所有半挂车(挂车),明显扩大了该条款的适用车型范围,这也与808号文件的规定不符。
《宣贯讲义》也提到了引用808号文件时的改动:“标准在具体要求中进行了调整,由于产品在使用中运输的货物/介质差异较大,而且采用公式方式不易操作、且过于细化,因此标准采取对不同轴数、不同功能(自卸、普通)货车分别提出固定指标的方式,既把栏板高度限制在合理高度,又不限制车辆的自主设计制造”。
首先,《宣贯讲义》也承认车辆产品在使用中运输的货物介质差异较大,而这恰恰是不应该只用一种栏板高度来限制所有挂车栏板高度的理由。
其次,《宣贯讲义》中称“标准采取对不同轴数、不同功能(自卸、普通)货车分别提出固定指标的方式,既把栏板高度限制在合理高度,又不限制车辆的自主设计制造。”——这条解释就更暴露问题了!
请注意,这种貌似合理的灵活政策――只是给了货车!但不包括挂车(半挂车)!
对于挂车(半挂车),并没有根据不同轴数、不同功能(自卸、普通)分别提出固定指标的方式,而是统一限定为“0.6米”。按照《宣贯讲义》中的语言表述,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该标准条款的制定限制了挂车(半挂车)的“自主设计制造”呢?
不合理的栏板高度限值,催生各种“奇葩”的违规车型
由于按照GB 1589-2016限定的栏板高度制造的栏板式挂车(半挂车)从事运输,存在严重亏载(即货箱装满了,总质量仍远未达到),于是,市场上催生演化出了各种版本的“奇葩车型”。
——奇葩车型一:平板自卸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因其没有栏板,装卸方便,原本只是用来运输容易固定的木材、线材,而不是煤炭或沙石、渣土。但为何要加自卸功能呢?
原来,是用户在以“平板自卸半挂车”合法上牌后,装上集装箱(注意,此时集装箱是货物),来用于运输煤炭、沙石等散货。以此方式,来突破GB 1589-2016中对栏板高度的600 mm限值,主要是为了不严重亏载。
奇葩车型一:基于平板自卸半挂车的集装箱式自卸半挂车
——奇葩车型二:挂车加篷。
这种车型不用解读,简单粗暴,一看就明了。
奇葩车型二:挂车加篷
公安部、工信部最新规定,2020年7月1日后车辆注册登记时,检验查验顶部配备有篷布的栏板货车、挂车及自卸货车、挂车,应在展开顶部篷布的情形下测量篷布顶部至货箱地板的距离作为栏板高度,确认是否与该车型《公告》标示的货箱内部尺寸相符及是否符合GB 1589-2016之4.6.3 限值的规定。
规定虽然出台了,但真的能管住吗?用户在上牌时不加篷,上牌后再加,又如之奈何?
——奇葩车型三:自卸车安装加高板。
这种车型,上牌后再装加高板,也是不用解读,传统悠久,简单粗暴。
奇葩车型三:自卸车安装加高板。红线圈出的部分就是“加高板”。
欧美发达国家对车辆栏板高度有限定吗?
欧洲部分自卸汽车及自卸半挂车示例
美国部分自卸汽车及自卸半挂车示例
再回头看看我们的GB 1589-2016标准,用一个固定的栏板高度(600 mm),限制不同运输需求、运送不同介质的所有车辆(挂车),真的合理吗?
笔者认为,治超,一方面是路面执法的事情,应该加大警力在路面运用科技手段精准治超;另一方面是源头治理的事情,应该加大对货主方超载的惩治力度。所以,在治理超载超限的问题上,不应将管理的需求,过份地加诸在产品标准上,用一个参数一刀切地予以限定。
编辑的话: 本文是作者为《商用汽车》杂志撰写的特稿《何必抱残守缺?说说GB 1589-2016中的几处BUG(漏洞)》一文中的第一部分,全文共包含四个部分内容:BUG一:“挂车栏板高度≤600 mm”问题、BUG二:“半挂列车总长”问题、BUG三:“车辆限高4 m”问题、BUG四:“通道圆”问题。 欲浏览全部内容,详见《商用汽车》杂志/202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