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17年前存款11万,取款时被银行以已销户拒绝,三大看点
当你拿着自己存款11万元的存折去银行存款却被银行拒绝时,你是不是欲哭无泪?是不是觉得被银行黑了?是不是十分的愤怒?
广州老人陈伯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1999 年年底,陈伯在某银行的存折中最后一次存入 2.6 万元,存折里显示存款余额 116703 元,然后存折找不到了。在2016 年搬家时又找到这个存折。从 2017 年开始,陈伯多次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均被银行告知这个存折已经在2000年挂失销户,销户前余额为是703元,账户已注销无法取款。陈伯的存折是先被挂失后销户,只是存折原件并未收回销毁,但银行系统中已无此账户。更重要的是,陈伯的存折已与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仅凭存折流水证明余额。
陈伯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陈大伯决定起诉银行,广州天河法院近日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 116703 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义务。
从上面的整个案件看,虽然银行败诉、陈伯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却有三大因素值得思考和借鉴:
第一大看点,虽然最终法律判决银行赔偿陈伯的11万元存款本息,但并不代表着银行就是想黑陈伯这笔钱
银行之所以输了官司并赔偿了陈伯的存款责任,是因为法院审理后确认了陈伯的存款行为,并根据存折的记录明确了最后的存款金额,并形成和认定了这一存款的证据链:
1996年陈伯在银行开立存折,陈伯换折后从1998年到1999年一共产生了53笔流水。最后一笔是存入2.6万元,存入后的余额为116703元。再然后就没有发生过存款和取款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存折显示的存款余额应该是存在的。
看到这里,是不是很多人应该认为是银行想黑陈伯这笔钱呢?是不是银行故意不认账这笔存款了呢?实际上并不能得出这一结论。恰恰相反,陈伯的存款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关键的漏洞是陈伯的存折已与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仅凭存折流水证明余额。
这一点具有明显的漏洞,即银行存折的资金是可以通过银行卡转款和支付使用的,但存折上的数据并没有发生变化,特别是如果存折持有人没有去银行补登时,这种现象就会大量发生。
但银行恰恰在这一点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陈伯通过银行卡的转账和支付资金证据,而且银行说的2016年账户销户、而且银行账户上余额为703元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从而导致银行的败诉。
因此,从案件本身银行的败诉和赔偿,并不能证明银行就是想黑客户账户的资金,但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正确是导致官司败诉的根本原因。
第二大看点,这一判决的结果说明银行在档案管理上确实存在非常大的漏洞,正是这一漏洞将自己的过错变成了存款赔偿的责任
银行为什么无法自圆其说?为什么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银行的档案管理存在巨大的缺陷是根本的原因。
一般而言,银行之所以让人们信任并具有“三铁”即铁账本、铁算盘和铁数据的声誉,根本的原因在于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因此任何的纠纷都以证据说话并提供足够的证据,从而提升了说服力和完整的证据链。
但这一判决却体现出这家银行档案管理的漏洞并为自己难以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进行证明。
从相关的报道可以看出,银行称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这是银行档案管理的最大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是30年,客户取款原始凭证属于至少应该保存30年会计凭证。
同时规定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开销户登记簿;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文件;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因此,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存款、取款、转账依据,并在2016年将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销毁是导致自己难以赢得官司的主要原因。从这一意义上讲,陈伯并不一定对,但银行无法证明自己对,法院只能认定陈伯是对的。银行只能吃下自己管理漏洞的苦果。
第三大看点,银行的整个解释缺乏专业性,并为自己并不专业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是银行应该反思和检讨
很多人觉得银行的工作非常简单,数一数钱、记个账,然后就下班回家,工作环境好、收入还高。但实际上,银行的工作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要求的专业性非常强。特别是在遇到业务纠纷、业务差错处理等突发情况时,专业能力就决定了事件最后发生的结果。
而在陈伯这件事情上,银行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受到非常大的质疑,起码是非常不专业的,这也是造成银行赔偿陈伯存款的原因。
一是银行在法庭上称,银行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会经过数次的数据移植,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可能因为陈伯的存折是已经挂失,长期在挂失中被销户。这一点有两大漏洞:第一大漏洞是数据移植是正常的,但移植不能成为数据缺失的理由;第二大漏洞是说陈伯的银行账户长期挂失被销户,到底是被销户还是主动销户?如果是被销户那么余额700多元的现金又去了哪里?而长期挂失的挂失依据又在哪里呢?
二是银行称,在银行2000年数据移植时不一定会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这里漏洞在于,银行的数据移植一般会将移植数据年份以内的数据全部移植,不会出现不一定移植的情况。即使数据在移植的年份以外,部分数据银行系统里没有,在面对客户的存折时,银行应当能够拿出办理业务的会计传票或者账户资料证明客户取款、转账或者挂失、销户,现在银行完全拿不出任何证据,法律的天平自然向客户证据倾斜。
三是银行说客户挂失了,但是却拿不出挂失的证据,显得专业能力不足。客户不论存折、存单还是银行卡挂失,在动用资金前都必须补发新凭证。挂失的存折不可能直接销户,存折补发后把账户里的资金转移到新存折上,账户存款余额为零时才可以销户。而银行缺乏挂失、补办存折、取款的证据,仅仅说客户挂失是没有说服力的。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而且本案的受理费由银行承担。银行履行了对陈大伯的义务。对银行来说是一个教训,银行理应对客户的存款负责,证据链和档案的管理是银行的责任,这一点必须清楚。(麒鉴)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