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实录
案例一,甲被控告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达千万。经查,甲系部队师级干部转业到地方任副厅职干部。但,公诉人在指控时,未能获取甲乙夫妻(均为师级)在部队时服役时的工薪收入。辩护结果是,甲的违法所得就不能如案所认定,从而导致保留了部分财产。
评析:此案的辩护体验是,办案需要注意经验法则的作用。
案例二,甲被控告票据诈骗罪。甲经销羊毛衫,卖出14万元货给乙,乙欺骗了甲,给甲开具了支票。甲第一次到银行请求付款时,被退票,甲遂找到乙,乙再一次以骗得甲的信任,给甲又开出盖有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金额让甲自己填。甲第二天打乙的电话时,乙停机。甲遂安排财务人员去采购毛线,用该支票付款,并叮嘱不要超过14万。卖毛线商家发现是空头支票后,立即报警。辩护结果是,甲的行为符合票据法,判刑由10年改为缓刑。
评析:票据诈骗罪属于行政犯,此时刑法具有附属性,甲的票据行为没有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此时不能仅凭支票账户内是否有足够余额来决定甲是否犯罪。
案例三,分成电动车销售款的诈骗罪。甲听说公司招录快递小哥,底薪3000,即建议广告打为2600元,同时写明自带电动车的,给车补400元。甲又与某车行合作,改装电动车,快递小哥来买加装电瓶的电动车的,卖3988元,多卖的1900元归甲所得。甲被控诈骗罪。辩护策略是,从本案没有被害人入手作无罪辩护。
评析:诈骗罪如无被害人,则无损失,不构成犯罪。
案例四,诈骗木材案。造纸厂倒闭后,木材商甲被控诈骗罪,即对于同样一车皮木材,甲以50立方收购,以55立方卖给造纸厂。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甲在二审辩解称,树干总有一头粗一头细,收购时量细的一头,卖给厂里量粗的一头,不存在诈骗。同时,细心的刑辩律师在合同中发现一句话,即甲每收购一车皮树,都要给厂里拍电报。后律师在故纸堆里发现部分电报,发现甲以50立方收购时,拍给厂里称是59立方,而厂里最终还价落到单据上是55立方,这说明存在讨价还价过程,不存在诈骗。结局是改判。
评析:生活的经验法则在本案起了关键作用。
案例五,故意杀人案。甲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脱逃,期间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其中一起系用步枪杀害,但枪支未能证实存在,后经上诉该起被查否。
另一起是,指控甲用刀在宾馆中杀害了乙,床头柜上有甲吸剩下的半包烟。但二审时,甲称乙并非他所杀,另有其人,然而这一点,由于甲对侦查机关不信任,并未供述。甲说,原有丙丁二人在咖啡厅与其争吵,后转移去宾馆继续商谈,途中丁离开,丙与甲乙去了宾馆。到宾馆后,丙在前台登记,甲留在房间外面等乙丙谈事情。后来甲进房间后发现乙被杀。这一点恰与服务员证词中的一句话相呼应,即她记得“好像住宿登记的不是死者”。
本案在庭审时一个重要细节,被公诉人忽略,即住宿登记,从逻辑上说,不是被害人登记,那就一定是被告人登记,但是笔迹鉴定的结果是不知何人所写。
评析:辩护也许不要过多的刑法知识,用逻辑法则即可成功。魔鬼细节导致案件反转。
案例六,骗取贷款罪的辩护体会。银行专吃利差的,很难说能被骗,因此没有实际损失的,一般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评析:因此,骗取贷款罪法条是评价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
案例七,逃汇罪。甲为了资金周转,并未将外汇转出国外,不构成犯罪。
总评:对于刑辩实务来说,或许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学知识,抓住两点即可战果辉煌,一是经验法则,一是逻辑法则。特别是逻辑法则,通过逻辑思维,可以发现魔鬼般的细节疏漏,从而一击而中。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