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给对方的财物,还能索回吗?

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  曾立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礼物或其他财物在生活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当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手,赠与的一方能否将财物索回呢?这个问题在法律界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今天我们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一下这种情况下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应当如何索回。

在解决能否索回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对于赠与方而言,其可以提起索回的理由有哪些。具体理由如下:1.构成法律上的彩礼,依法定原因返还;2.有婚约,婚约未成的返还;3.双方有其他约定。

一、以构成法律上的彩礼为由,依法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此有专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里的法定情形指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然而实际上实务中还存在一种双方并不存因习俗需要给付彩礼的情况,而是由于一方的单纯个人意愿而对另一方支付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适用上述彩礼的索要规则,而是要看双方是否有婚约。

二、有婚约,婚约未成的要求返还

在恋爱期间,一方因双方计划结婚,而向另一方赠与财物,这种赠与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附条件赠与合同。如果因为条件未能成就,即,双方未能结婚,那么该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种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应当在知道且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依据该事由提起返还诉求的,不成功的原因往往由于未能有效举证婚约的存在。对于无法举证婚约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将上述赠与视为一般赠与。而一般赠与只能依据一般赠与的撤销规则实施撤销。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将因此很难成功撤销。

三、双方有其他约定

双方有其他约定的,实际指的也是附条件赠与的问题。即,如果当事人已经就赠与行为有过附加某项条件的约定,那么在条件不能成就时,或一方未能履行相关条件型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多见。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