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1)

第三十一条与以往的版本相比没有变化,都是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要求。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的制度之一,这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要求的内容,这一条内容本身也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内容改写的。

第一款的含义是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且要妥善保管,不能出现“找不到了”、“丢失了”这样的托词,职业病防治法和本规定对此都是有罚则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这一项内容也是执法检查容易执法的基本要求,中小企业易犯这个毛病,但是为了这个被罚款不值。

第二款是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的要求,既然要建立档案,要有哪些内容呢?就是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为什么说为了这个被罚款不值?因为建立这个档案并花费多少。

第三款规定的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免费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这个也花费不了多少钱,如果自己单位没有问题,有了这些还少了后期很多的麻烦,比如后期得了职业病,也可能和用人单位牵扯上。

违反了规定能为单位省下不少钱还可以理解(尽管不是支持),单位自己也没有的好处,又和别人使绊子,损人不利己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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