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让错误的东西一直错误下去,这样的法律​还叫法律吗?

新《行政处罚法》分析理解系列之

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因此,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享有以下权利:①申请行政复议;②提起行政诉讼;③如果因此受到损害,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相对人行使上述权利,都有一定时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是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六个月,提起国家赔偿的期限是两年。
但是,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相对人是否仍然有机会改变处罚决定呢?
大部分人认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相对人就丧失了救济的权利。
实际上,新《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相对人未在复议和诉讼时效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此时相对人并不会因此彻底丧失救济权利,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这与人民法院的判决有点类似:虽然当事人对于超过上诉期限的案件不能上诉,但对于错误的判决,当事人仍然享有申诉的权利。
试想,如果让错误的东西一直错误下去,这样的法律还叫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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