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仅会计甚至包括“专业”稽查都持有这种错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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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阅读

我以一个案例回答弟子的问题:这段时间,公司业务多了、人来人往复杂了,老板找到一个同乡来守门,当然没有签劳动合同,守了将近一个月,收入3000元。
问题:1、发钱时,是造工资表还是代开发票?2、个税按劳务报酬扣缴,还是工资薪金?
税务人员就持有这种观点:“这个人显然“不是员工”,所以应该代开发票,按劳务报酬扣个税。”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中的“应当”,意思都是“必须”。所以,必须有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员工。
房老师来分析一下:
当会计的,千万不能忘的,就是会计要按会计准则来办事
《会计准则-职工薪酬(2014)》对此有非常明确的定义:职工薪酬准则(2014)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可见,签定了劳动合同是职工,同时,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所以,只要该人提供了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或者该人的工作处于公司的计划控制之下,就可以从会计上被认定为员工。
房老师是财税顾问领域的专业人士,不是企业某员工,所以,老板让我帮再做一税收筹划,那可能就要重新谈价钱和时间了。
上面那个例子,那位老乡来上班,守门,只要与其它守门职工提供的服务是类似的,只要其工作是在公司的计划与控制之下的,就符合《准则》对员工的定义。只要符合《准则》对员工的定义,社保的风险暂且不谈,会计应该理所当然地将其按员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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