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不会告诉你的真相(2)
HR: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特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真相】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要么out,要么转正,没有延长一说。
这次的话题还是关于试用期的,看来试用期的坑还真是不少。
现实中,有不少管理者对新员工试用期进行评估后,很难拿定主意。转正吧,工作表现还差强人意,不转正吧,人又难找,何况来了一个新的也不一定比他强,所以往往就想着,要不给他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再看看。
直线部门一厢情愿的想法,偏偏有一些HR也默认了这个做法,觉得理由杠杠的,而作为弱势地位的试用期新员工,也往往逆来顺受,接受了延长试用期的事实。
其实,在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就明确指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何来理解这句话?
首先,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表示企业在录用一名新员工时,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管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还是两个月,一旦确定即代表一次试用期,后续不能再以任何原因在此次试用期之后再约定其他试用期,比如典型的所谓延长。
其次,同一单位和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表示如果员工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岗位轮换调动,你也不能再以新岗位试用期的名义来重新约定试用期,你可以叫新岗位的见习期啥的都可以,但你不能以试用期的名义进行投机取巧,比如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工资降低等。
所以,为了避免出现所谓的“延长试用期”的需求,有两个建议供参考:
1、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和岗位情况来约定最佳的试用期。
首先,澄清一点,三个月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很多企业约定俗成的做法。
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一般都会和员工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此时最长的试用期可约定6个月,对于一些需要长期考察和评估的重要岗位,可以考虑试用期设置长一些,而一旦员工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企业评估其能胜任岗位要求,则可以提前给予转正。
当然,设置长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对于新员工来说,是很难接受的,这时候offer会比较难谈,这样的做法也很容易让企业背上抠门、钻法律空子的不良形象。
2、重视并做好试用期管理与考核。
故上述第1点建议并不是最佳方案,而是特定情况时可采用。
一般而言,对于一个员工的评价,如果管理工作到位,三个月的试用期是足够能评估出一个员工的能力的。为新员工设定具体的试用期学习与工作目标,定期(周或月)进行辅导、评估与反馈(而不是丢在一边,三个月后再想起来),这样在2-3个月之后,你就应该能基本掌握这名新员工的工作表现。
一些管理者在试用期转正考核时纠结不已,想着延长试用期,其实大多数是因为平时放任不管,没有留心考察,日子到了又心里没底,于是想给自己多一段时间再重视一下进行考察,其实我觉得这基本也是不靠谱的:此前三个月你都不能下判断,多给你一个月就能决定好决定对了?
试用期是给企业和员工双方互相了解、互相选择的过渡期,双方都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来进行考察评估对方是否适合你,所以对这段时期应引起更多的重视,时间到了,自己要有清晰的判断和依据,去还是留,你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给出答案!
<待续>
PS.有时HR也是身不由己,很多时候并不是他们不想告诉你真相,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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