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购买社会服务

各级审计机关对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当严格把关、从紧控制,切实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完善中介机构及人员选聘、管理、考评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监管。中介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核对数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洽谈沟通。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要安排专人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应及时要求整改,并依照合同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要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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