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五大论证方式

​法庭辩论5大经典论证方式。

法庭辩论,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法庭辩论发生在庭审中,合议庭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如何裁判等问题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且相互进行质证和辩驳。

论证既是确定观点正确与否的重要途径,又是有说服力地表达观点的必要条件,可以说论证构成了法庭辩论的核心。在法庭辩论中, 无论是为自己言论的合理性与正确性辩护, 还是对对手的主张加以批评和驳斥,都必须诉诸于论证。

理性地建构有说服力的论证, 不仅构成了有效地评估对手论证的一个基本逻辑要求,而且有助于揭穿谬误、阐述法理、说服听众,在庭审辩论中取得上风。当然,建构有说服力论证的前提之一就是我们需要学会灵活运用多种论证方法进行论证,从而让自己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法庭辩论中的经典论证方式包括:演绎论证、归纳论证、类比论证、反证法、淘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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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 绎 论 证

演绎论证就是引用一些一般性的原理、原则,并借助于演绎推理直接推导出论题真实性或者正当性的论证,其特点是论证中通常有一个较论题断定的范围更广泛、更抽象的一般性命题;而论题则是较特殊的命题。

演绎论证有三段论、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等多种形式,但最重要的是三段论。

三段论推理的例子: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大前提)

王某以暴力的方式劫取汽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小前提)

所以,王某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论)

这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其论据与论题之间的推理关系属于演绎论证。

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它包含: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一个附属于前面大前提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以及由此引申出的特殊化陈述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结论。

联言推理的例子: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前提)

抢夺罪是故意犯罪;(前提)

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前提)

所以,受贿罪、抢夺罪和强奸罪都是故意犯罪。(结论)

联言推理是根据联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推演的推理,它的前言或结论为联言判断。联言推理属于演绎论证的一种,分为合成式和分解式两种情况。上面举的例子就属于合成式。法庭辩论用好联言推理,可以使得自己的论证有的放矢。

选言推理的例子:

甲公司在本案当中,要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大前提)

甲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前提)

所以,甲公司一定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结论)

选言推理是根据选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而进行的推理,属于演绎论证的一种。选言命题有相容与不相容之分,相应地,选言推理分为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两种。上面举的例子就属于不相容的选言推理。在法庭辩论中,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经常会用到选言推理,其有助于肯定真实可靠的选言肢,从而排除虚假的选言肢,认清案件事实。

假言推理的例子:

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大前提)

某甲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小前提)

所以,某甲不会构成刑讯逼供罪。(结论)

假言推理是根据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假言推理对于案情的调查与发现过程很有帮助,有助于我们缩小调查的范围,此外,假言推理在证明律师观点的时候,摆脱了平铺直叙,一环扣一环,往往让人更加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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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纳 论 证

归纳论证就是引用一系列事实性的或者具有特殊性的命题作为论据,通过归纳推理而推导出论题真实性或正当性的论证方法。其特点在于:归纳论证的论据是一系列反映具体事例的命题,或者一类事物包含的若干事物情况具有特殊性的命题,而其要证明的论题,则是关于这些事例或者具有特殊性事物情况的概括,是较论据更为广泛、更具一般性的命题。根据前提中是否包含了一类中的所有对象,可将其分为完全归纳论证和不完全归纳论证。

归纳论证的例子:

大部分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保守主义者;(前提)

汤姆是一个公司的法律顾问;(前提)

所以,汤姆很有可能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结论)

上面举的例子一个非常好的归纳论证,它的第一个前提是真的,如果它的第二个前提也是真的,其结论很有可能是真的。如果论据和论题之间的推理关系如同上述例子一样是不完全归纳论证,因为其论据并不必然地蕴含结论,即便论据为真,也不足以证明论题为真,但在法庭辩论中,只要恰当运用,它仍然是一种颇有说服力的论证方法,因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说服法官,认可自己的观点,因此需要更多关注的是归纳论证的说服力,而不是一味追求其在逻辑上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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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比 论 证

类比论证是法庭辩论中一个比较常用的技巧,其严格定义是:从相同属性的两类事物出发,由已知的判断来推断未知的新判断,透过比较两种相似的事物,主张因为两事物相似,因此在其中之一成立的现象,在另一事物身上也应该成立的推理过程。通俗地来说,就是由已知推未知,以具体推抽象等。

运用类比论证要尽量满足以下逻辑要求:

1.用以类比的两个事物的属性应该是相关的、有联系的。

2.用以类比的两个事物,应力求它们之间有更多相同或相似属性。

3.在可能的情况下要进行反类比。

类比论证的例子:

商人威尔斯订购3000只皮箱,价值港币20万元,合同写明1个月交货,逾期不交或不按质按量交货,由卖方赔偿损失费50%。皮箱行经理冯灿如期交货,威尔斯却说:“皮箱中有木料,就不是皮箱,合同上写明是皮箱。”因此向法庭提出控诉,要求按合同赔偿损失。

正当威尔斯在法庭上信口雌黄、气焰嚣张的时候,冯灿的代理律师罗文锦从律师席上站起来,取出口袋里的金杯表,高声地问法官:“请问,这是什么表?”

法官答道:“这是英国伦敦出品的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呢?”

罗文锦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所有的人说:“有关系,这是金表,但是请问,这块金表除表面是镀金的以外,内部的机器都是金制的吗?”

旁听者同声议论:“当然不是。”

罗文锦便说:“那么人们又为什么叫它金表呢?由此可见,皮箱行的案件,不过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也!”

由于罗文锦律师的出色雄辩,被告在众目睽睽之下,理屈词穷。法庭最后只得以威尔斯诬告罪,罚款5000元结案。

罗文锦律师在法庭论辩取胜使用的就是类比论证。他把金表与皮箱进行类比:金表表面镀金而内部不是黄金可以叫做金表,而皮箱外部是皮革的而内部支撑有木料,当然也可以叫做皮箱。这一论证方式有力地驳斥了原告的谬论,一举扭转论辩局势,大获全胜。类比论证这种论辩方式灵活、机动、变幻无穷,能极大程度地表现一个人的雄辩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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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证 法

反证法(又称背理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间接论证的方法,运用反证法时,我们并不是直接用证据去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而是先假定与之相矛盾的那个命题的真实或者正当,然后从这一假定为真实或者正当的命题出发,必然推导出一个明显荒谬的结论,进而否定这个假定为真实或正当的命题,间接证明了所需证明论题的正当性或者真实性。

运用反证法时要尽量满足以下逻辑要求:

1.设立的反论题必须是论题的矛盾命题,即非此即彼的关系。

2.由反论题引出推断时,反论题作为假言命题的前件,必须是后件的充分条件。

反证法的例子:

巴基斯坦影片《人世间》的主角拉基雅对她的丈夫连开五枪而被指控为杀人凶手,拉基雅到底是不是杀人凶手呢?在法庭上,老律师曼索尔为她做了如下的辩护:“如果拉基雅是杀害她丈夫的凶手,那么所发的五颗子弹至少有一颗打中她丈夫,经现场勘查,五颗子弹都打在对面墙上。如果拉基雅是凶手,那么子弹一定从前面进入她丈夫的身体,因为她是面对面地向她丈夫开枪的。但检查尸体,发现子弹是从背后打进去的。显而易见,拉基雅不是杀害她丈夫的凶手。曼索尔的辩护是不容置辩的。他为了证明拉基雅不是凶手,分别从两个方面推翻了的“拉基雅是凶手”反论题,因而具有雄辩的说服力,彻底地洗刷了强加在拉基雅身上的罪名。反证法用于法庭辩护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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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 汰 法

淘汰法也称为排除法,它的证明过程简言之,就是通过证明论题之外的那些并列组合而成的反论题的的虚假,间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的论证方法。法庭辩论中,律师采用淘汰法可以预先破除对论题成立会产生干扰的各种命题,从而构建更有说服力的论证,让人们不得不承认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运用淘汰法时要尽量满足以下逻辑要求:

1.论证中逐一给予否定与论题并列的其它选言肢,必须穷尽各种可能的情况,不能有遗漏。

2.对于论题之外选言肢的否定,必须理由充分。

淘汰法的例子:

法庭辩论中,比如要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在作案现场”,直接证明该论题的真实性不大容易,往往就要设想出案发时间内被告人还可能在哪些地方,然后用证据证明他不在这些地方,进而间接地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在作案现场”这一论题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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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现行的法庭辩论模式,不仅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深厚的法律功底、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还要求律师具有丰富的辩论知识、娴熟的论证技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法庭辩论中可以灵活运用多种论证方式,揭穿谬误,阐述法理,说服法官,从而在法庭辩论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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