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分公司税号不一致如何处理业务问题

1、总分公司税号不一致如何处理业务问题

湖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武汉某一房地产总公司(简称A公司),2017年经孝感地区B县市政府招商引资,取得了两个地块的住宅开发用地,为了便于开发和管理,A总公司于2018年4月于B县设立分公司C,因当初招商对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两个地块士地合同及产权士地使用证均办理在武汉总公司A名下,目前前两块地上均分期分批开发。

营改增之前,第一批所开发的商品房因土地权属武汉总公司,五证只能用总公司名义办理,对外开出的销售发票以C分公司名义开出,银行的按歇货款放款直接放款到武汉A公司B县设立账户上。现准备建设后期的目前正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新开工的项目,只能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涉及土地出让金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后期开发尚未签订建安合同,这种涉税跨区域,由于总分公司纳税人名称不一致和各自纳税识别号不ー致,且总分公司各自独立核算,但B县市该地块仅只有分公司C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则后期对土地出让金等增值税抵扣和士地增值税清算,会因发票名称和税号不一致影响扣除的问题,(但目前政府的土地使用证也不可能分割过户到分公司的名下,也受当时地产开发资质招商条件设定的影响),存在一定税收风险,现不知用什么样的方法处理为好,恳请房老师百忙之中指点,谢谢了!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反映的问题看来还是很难处理的。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总分机构可以汇总纳税,税号不一致无所谓。

但从增值税角度,因为分公司有税务登记要单独申报,涉及到发票抵扣认证等问题,税号不一致,肯定不能抵扣。

建议你们参阅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増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分支机构按照应征增值税銷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増值税。

汇总纳税估计很难通过,但你们可以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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