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同一个县内的各分公司可否汇总核算增值税问题

粉丝来信

(山西”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向您咨询请教一税务事项。我公司是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在不同地市,所属的八个子、分公司合并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按不同税控分机开票,一台税控总机税卡和各分机税卡每月分别抄税统一向税务局报税,该模式已运行近二十年。当时办理汇总纳税的依据是2001年时,国家税务有个文件,大致意思是企业同一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文件意思不是这么直白。

目前集团公司在另外同一个县境内有四个分公司,分别是各自独立的一般纳税人,其中有的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较大,为消化增值税留抵,现在想比照集团公司所在地的报税模式报税或在当地汇总统一报税。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我们这几个分公司是否可以在本县内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所谓汇总缴纳增值税一般是指在一个省级区域范围内且不在同一县(市),只有跨县(市)的才可以。但营改增后,国家特殊规定的国航、南航、铁路等单位除外。主要文件依据是: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之第一条十二项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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