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要求把款付给别人,咋处理?

采购了别人的货,就会产生付款义务,如果款付错了,未来供应商再找你要钱,就有风险了。

所以,一般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指定付款通知书,明确提出货款支付对象,并承诺承认这一付款的方式,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承担责任,并加盖公章。

这是接受转付款的最基本的要求。因为按合同约定和交易惯例,你必须付款给供应商。所以改变付款对象,就必须要有合同支持或者供应商的书面通知。

当然,如果书面通知里,甚至还列明了转付款的合理原因,就最好不过。但就算没有原因,只要有对方的书面通知书,你也应该这样付款。

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方,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有人担心,税务准不准这样付款。实际上,税务总局并没有出过干预企业经营、干预《合同法》内容的规定。当然,也没有权力不准这样付款。

我们所关注的,实际上是这样付款后的纳税影响。

增值税上的问题在于,这一行为是否会被税务人员认为,开票方是供应商,而收款方是第三方,从而不允许抵扣进项。

这一风险是存在的。在实务中,如果税务稽查真这样认定,企业进行争议甚至走上复议的道路,结果是有输有赢的,房老师就曾配合律师处理过几次这样的稽查问题,也是有输有赢,这其中,相关的证据是输赢的关键。

所以,这一风险是存在的,能不这样做,尽量不要这做。

最后,对于供应商为什么要这样做,会计应该去了解,或者去猜测。

如果的确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风险就大了,因为假的真不了,到处都可能有漏洞。万一被查,麻烦就非常大,就算后续处理得当,进项也很可能保不住。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把风险与损失提前向公司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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