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公司有权力要求这笔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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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8年一年间,在没有业务的情况下,替老板朋友公司对外开具了约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收取了一定的“税点”。2019年5月,此行为被税务稽查查处,除处罚我公司外,还没收了我公司的违法所得“税点”,同时以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对我公司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结案了,我公司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多缴纳的增值税金及附加2800元。

我公司有权力要求这笔退税吗?

这一个所有会计、企业家都必须学习的条款,它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底线。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本条是法律关于多缴税的退税规定,从此条可见,凡是多缴税,不论原因只要缴纳的金额超过应纳的金额,就应退还。税务机关发现后要“立即退还”,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发现,而是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则三年之内可以“要求退还”。

当企业按税收政策计算后,发现自己已缴纳的税款高于应缴纳的税款,不论什么原因,都可以援引这一条要求退税。

虽然这2800元的税金是违法行为导致的,但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则虚假的纳税义务也将被否定,于是2800元的已纳税款就成为了“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必须立即退还。

纳税人可以直接援引《征管法》第51条要求退税,因为除纳税人发现后的三年期限外,《征管法》第51条没有对可退税款设立任何限制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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