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样处理有问题吗?目前税务稽查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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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委托甲公司建设一仓库,合同总价1000万元,完工时,甲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了1000万元建安发票,我公司按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并结转固定资产。

由于该工程在我公司厂区内施工,工程使用了我公司的电,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按双方确定的工程用电量,扣掉了工程耗用的电费50万元,实际只支付了950万元。

这样处理有问题吗目前税务稽查不认可...

许多会计认为没有问题,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稽查却令广大会计大吃一惊。

稽查人员检查我公司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我公司扣掉电费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向甲公司销售了这部分电力,应该确认50万元电费的增值税销项税金,应补销项=50万元÷(1+13%)×13%≈5.75万元。

稽查人员的定性是有理有据的。

因为这是一项包工包料的建设合同,施工方按包含电力的总造价1000万元确认收入,建设方也按这个包含电力的总造价1000万元确认固定资产成本。所以,该电力其实是施工方的成本,由建设方销售给了施工方,电力所有权发生了有偿转移,必然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公司没有确认电力的销项,就属于没有正确把握住增值税纳税义务,从而在检查中导致了补税、滞纳金、罚款。

当然,不排除国税稽查认为你转售电力还得在电网电价上加点价呢,如果从业务实质上把握,这个施工合同其实也可以签成“包工包料不包电力”的合同,电力属于建设方自供,即“甲供”的产品,其价值不能计入工程价款之中,建设方应直接将其转入“在建工程”,以此确保电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同时双方应以不含电费的950万元结算工程费,收取施工方950万元的发票,在建工程总额等于950万元的总包价加50万元的电费,合计固定资产成本依然是1000万元。

对纳税义务判断失当,是稽查中企业最应该规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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