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专题第24期——公司股份回购
本期专题——公司股份回购
2018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调整了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在坚持“原则禁止 + 例外允许”的基本前提下,新增了两类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赋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权限,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机制优化、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但是,公司股份回购的配套规定依然有待完善,尤其对于实施股份回购的主体需要加强监管,防止股份回购实施过程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利益。在此背景下,商法界对于公司股份回购的理论逻辑和体系构造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现代化。
(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评析
作者: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修改《公司法》第142条的决定。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已经从单纯的减资手段,转而兼具股权激励、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安定操作等多种功能,成为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重要工具,因而,在适用《公司法》第142条中,要同时从《公司法》和《证券法》角度予以诠释,并准确把握该条款的规范目的。本文旨在回顾法律规定的历史演进,梳理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机理,释解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及相关规则,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修法目的;程序规范;库存股
来源:《法律适用》2019年第1期
(二)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应对
作者:张勇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股份回购的概念及其制度意义,回顾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变迁,对于2018年10月《公司法》第142条有关股份回购规定的修改,就其内容进行了梳理,就其价值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就其所体现的有关《公司法》立法理念的重大变化进行了剖析。文章还从回购决议及协议效力认定、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适用、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几个方面,就相关立法修改之后的司法应对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建议,颇值办案法官处理相关案件参考。
关键词:股份回购;立法修改;立法理念;司法应对
来源:《法律适用》2019年第1期
(三)股份回购中资本规制的展开——基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考察
作者:潘林(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份回购受到资本规制的约束。它的经济实质在于公司财产无对价地逆向流入股东,是公司分配的一种典型形式。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回购财源约束的欠缺是一个法律漏洞,将股份回购与公司减资相关联的漏洞填补策略混淆了两者的逻辑关系,制造了合同约定与公司程式的矛盾。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规制总体上采纳了事由列举的模式,但回购事由仅仅是表象,公司财务才是资本约束的核心。应实行统一的公司分配财源规制,而公司财源约束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在“主体-权力-责任”的逻辑线索中,董事会作为商业判断主体克服了决策上的主体缺位问题,化解了决策上的责任识别问题,适应了资本规制的进化方向。这也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论争提供了公司分配语境中的解答。
关键词:股份回购;资本规制模式;公司分配;法律漏洞;董事会中心主义
来源:《法商研究》2020年第4期
(四)证券高可控度信息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股份回购为视角
作者:朱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虽然股份回购等高可控度信息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存在已久,但从可控度视角审视并反思相关立法的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证券高可控度信息是近年来随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作为一把双刃剑,高可控度信息一方面为发行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资本运作空间和信息传递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发行公司对此类信息的自主空间很大,其被滥用以配合内部人进行优势交易或操纵市场的风险尤值得重视。对证券高可控度信息的妥善规制首先需贯彻充分披露原则,同时还需通过限制交易等法律技术尽可能减少其对证券交易公正性的冲击。
关键词:证券高可控度信息;股份回购;优势交易;信息披露;交易限制
来源:《法学》2015年第1期
(五)论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及其规制
作者:朱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较为复杂。从连续交易和蛊惑交易视角来看,对于股份回购操作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皆有肯定论、否定论与折中论三种不同学说。相对而言,折中论更为符合配套制度设计的需要。为妥善规制股份回购中的操纵市场问题,宜分三个地带,即黑色地带、白色地带和灰色地带,分别设计相关制度,包括责任制度、安全港制度、隔离带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关键词: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白色地带;黑色地带;灰色地带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六)论公司买回自己股份之财源限制——比较法考察及我国立法模式之选择
作者:李晓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内容提要:对公司买回自己股份的资金来源进行立法规制的缘由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对买回股份资金来源的限制又不能太过严格,否则就阻滞了公司正常的商事运营,而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是各国在立法时均应考虑的问题。对比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则,我们发现偿债能力测试模式在公司运营的效率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做到了较好的平衡。我国新近对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大胆革新,秉承新的公司法理念,对我国公司买回股份财源的规制应转变思路,可以借鉴偿债能力测试作为规范尺度,并将股利分配、股份买回等从公司转移财产到股东的行为均视为“公司对股东的分配”,适用统一的规范;同时,还应确立在公司处于不可清偿境地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关键词:公司买回自己股份;偿债能力测试;资本;可分配利润
来源:《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七)护盘式股份回购制度的演进及其设计——基于证券市场异常波动应对的视角
作者:李振涛(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科研流动站)
内容提要:护盘回购作为上市公司应对证券市场异常波动路径依赖的生成,体现了证券市场参与者应对市场风险局限的内在表诠,是上市公司及公共权力推动的结果。受公司资本制度进化、美国护盘回购经验等因素影响,护盘回购在不同法域呈现多样性特征。但护盘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存在法律逻辑上的悖论。应比较借鉴域外护盘回购的法律规制技术,坚持兴利除弊的原则,完善我国的护盘回购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价值功能。
关键词:护盘;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市场操纵
来源:《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八)“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法律规制
作者: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第142条重构了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以立法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对公司、相关利益主体和金融市场均具有重要影响,但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隐患。两大证交所迅速颁布的股份回购监管新规回应了市场对法律规制的需求,但受制于鼓励公司回购等因素影响,尚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应从反市场操纵、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回购后处理等角度完善相应的实体法规制,从决议规则与备案程序、信息披露与违法责任、推进回购监管规则和股东诉权的衔接等角度完善相应的程序法规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信息披露;决议规则;股东诉权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6期
(九)公司违法买回自己股份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
作者:李晓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买回自己股份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本运作工具,在公司实务中有很多用途,公司买回自己股份的权利也很容易被滥用。在现实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往往会为了自己利益,采取各种手段使公司买回自己股份,甚至不惜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我国现行法未对公司违法买回自己股份的效力作出规定,也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构建我国公司买回自己股份制度时,必须对公司违法买回股份的行为做出规范,并对违法买回自己股份的决策者施以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护公司、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股份买回;公司法;法律效果;法律责任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十)论防御式股份回购的自由与管制之度——以美国法规制为中心展开
作者:李晓春、李建国(佛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在美国,防御式股份回购是目标公司董事会采用的抵制敌意收购的惯用措施之一,目标公司采用防御式股份回购的方法有公开市场回购、自我要约收购以及绿邮回购。本文通过对此三种防御式股份回购的判例法与成文法之评析,指出美国对防御式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过于自由,应予以适当管制。反观我国立法,应对目标公司管理者的防御式股份回购进行限制,但不能一概禁止。以法律有效规范为前提,可允许目标公司采取自我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而应禁止采用防御式公开市场回购和绿邮回购。
关键词:防御式股份回购;公开市场回购;自我要约收购;绿邮回购
来源:《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
(十一)债权人保护: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限制的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作者:张保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8年《公司法》修改取消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限制后,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向股东返还财产,同时规避利润分配规则与减资规则,导致了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漏洞。两大证券交易所与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细则等自律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漏洞,并实质性地引入了偿债能力测试及董事责任规则,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未来变革进行了有益尝试。《公司法》应当把握股份回购导致财产返还的经济实质,恢复资金来源限制,但具体限制标准则依赖于资本维持原则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股份回购;债权人保护;资金来源限制;资本维持;偿债能力测试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20年第5期
(十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操纵市场行为认定与豁免探讨
作者:朱庆(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以竞价回购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通常会产生正向股价效应。这一股价效应是否可以理解为发行公司对自身股价的操纵存在疑问。从操纵市场一般原理分析,答案似乎是肯定的;而从竞价回购自身的特点来看,法律似应对其给予更多的宽容。为协调这一冲突,我国法律应区分三个地带分别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应引入竞价回购的“安全港”,创建“白色地带”;慎用操纵市场责任,缩减“黑色地带”;配置“安全港”之外竞价回购的系列规则,武装“灰色地带”。
关键词:股份回购;操纵市场;连续交易型操纵市场;安全港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