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专票,无证明表明以非法手段获得,不加收滞纳金

2020年12月29日晚间,江西玉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材料中披露:

2020年 8 月7 日,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赣英水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宜税二稽处[2020]49号)。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如下:赣英水泥的煤炭供应商江西鲲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 年 7 月向赣英水泥开具了1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 1,122,773.08 元,税额190,871.42元,价税合计1,313,644.5 元。赣英水泥通过网上认证,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1,313,644.5元。国家税局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江西鲲鹏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赣英水泥的13 份发票属虚开发票。

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赣英水泥应补缴增值税190,871.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43.57 元、教育费附加5,726.14 元、地方教育附加3,817.43元,合计应补缴税费209,958.56 元,并责令赣英水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在赣英水泥与江西鲲鹏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真实交易,且没有证据表明赣英水泥知道江西鲲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赣英水泥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赣英水泥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对赣英水泥不加收滞纳金。

2020 年8 月 12 日,赣英水泥向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补缴了税费合计209,958.56元。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向赣英水泥出具了《税收完税证明》。

吴健、姜新录等合著的《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于2020年8月份出版,全书67.2万字,546页,欢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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