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保险行业有一个热点新闻:某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近900次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据民警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评论找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时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理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现在争论比较大的是,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及诈骗罪。但我并非法律相关专业人士,其实分享不了什么专业意见。从一个普通人的视角,我个人倾向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并不构成保险诈骗。因为她买了航空延误险,并支付了保费,航班是否延误她自身并不能干预。那她跟保险公司之间就像是赌博,保险公司赌航班不会延误,然后获取利润;她赌的是航班会延误,然后获取利润。但现在该女子“武功高强”,赌赢900次,获利300万,保险公司却反过来说,你是在保险诈骗,这就让人感觉有点玩不起了。但反过来,如果该女子是赌输了900次,损失30万,保险公司是否还会认为是属于保险诈骗呢?再或者另外一种情况,我们结合自己的家族情况及个人身体状况判断不会长寿,然后不同公司累计买几十份定期寿险,最终获得理赔,这又是否属于保险诈骗呢?所以,从普通人角度理解,判定该女子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确实有些牵强。从法律条款来说,《刑法》中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是这样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此案例中机票和保险是真实购买的,延误是真实发生的,且不是女子造成,即不符合刑法中“虚构原因、虚构事故、刻意制造事故”。该女子的行为唯一和保险诈骗罪沾边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关键的一句: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对保险标的有进一步解释:
所谓保险标的,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的人。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具体来讲,这种利益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伤害而受到损害;二是保险事故未发生,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
对于航空延误险,我理解的保险标的就是航班准点,一种无形的权益。套用上面的解释,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会因航班晚点而遭受损失,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我们会因航班准点而受益。现在,回到问题,该女子购买航班延误险,保险标的“航班准点”是真实存在的,那就算不上是虚构保险标的,不算保险诈骗。但也有另外一种理解,虽然保险标的“航班准点”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该女子“假冒他人身份”获取的,仍然属于“虚构”保险标的,所以构成保险诈骗罪。所以说,从刑法定义上来讲,这个案件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主要取决于对“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及解释。不过,不论该女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至少她的行为是不合规的,她的获利也是不当得利,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这就好比,我是医生,我通过专业知识预判你的寿命大概率只有xx年,而目前的定期寿险健康告知又很宽松,我就冒用你的身份信息投保定期寿险,最终你身故后,身故保险金全都归我所有。该女子冒用他人身份购买航空延误险也是类似的道理,只不过航空延误险保险公司审核不严格,只与机票挂钩,飞机晚点还自动赔付,让该女子有机可乘;而买定期寿险需要被保人的受益人申请理赔,并且要提供资料,我说的方法难施行。另外,该女子购买航空延误险也并未真实乘坐飞机,完全是投机赌博行为。这完全违背了保险的本质,保险本质并不是一种获利工具,而是一种损失补偿工具,该女子并没有真实乘坐飞机需求,更不会有航班延误损失,自然不应该获得补偿。所以,不论这300万是否为该女子凭本事赚的钱,她都不能合理合法的占有这300万。总之,我认为此案件女子的行为不合规,但还算不上构成保险诈骗罪。但这也仅仅是我认为,最终还得看法院怎么判,如果说最终按保险诈骗罪定罪,那她面临的结果会比较惨,可能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刑法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数额特别巨大,之前有个过时的标准是: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虽然20万过时了,但300万应该怎么都算得上是数额特别巨大了。
所以,这也警示我们,买保险还得悠着点,可别一不小心给买出个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