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购进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还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今天有人在问: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年底结束了,那12月买的固定资产,还能否一次扣除呢?
这个问题挺有争议的,先来看看文件,文件是财税[2018]54号:
再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这个公告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财税[2018]54号的规定非常精炼,只要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就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就规定了具体情形的购进时点问题,这个也没啥问题,但是第二条却规定了“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就让人糊涂了...
我们一起来看看税务局的答复:
观点一: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没说什么时候扣
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现行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到期了,并没有延期执行的文件,那么对于截止时间,是否有明确认原则,比如:
1、以现金形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2020年12月,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固定资产到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竣工结算并记入固定资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题中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凡在此期间新购进的均可享受扣除。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观点二:没说可以扣除,想在2020年扣除没门
观点三:可以扣除,需要在2021年一次性扣除
河南省税务局的答复就很好,明确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需要在2021年扣除。
问题内容: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0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