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购进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还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今天有人在问: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年底结束了,那12月买的固定资产,还能否一次扣除呢?

这个问题挺有争议的,先来看看文件,文件是财税[2018]54号:

再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这个公告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财税[2018]54号的规定非常精炼,只要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就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就规定了具体情形的购进时点问题,这个也没啥问题,但是第二条却规定了“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就让人糊涂了...

我们一起来看看税务局的答复:

观点一: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没说什么时候扣


大连市税务局就曾答复过:只要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新购进的,均可按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也没解释“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具体是什么时候。

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现行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到期了,并没有延期执行的文件,那么对于截止时间,是否有明确认原则,比如:

1、以现金形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2020年12月,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固定资产到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竣工结算并记入固定资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题中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凡在此期间新购进的均可享受扣除。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观点二:没说可以扣除,想在2020年扣除没门


我们还是引用税务局的答复吧。
河北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答复,即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例如2018年12月购进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按照这个说法,在2020年12月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法在2020年一次性扣除了。
问题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又根据: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那我公司2020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还可以一次性在下月扣除吗?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观点三:可以扣除,需要在2021年一次性扣除

河南省税务局的答复就很好,明确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需要在2021年扣除。

问题内容: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0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该怎么办?

猪哥(微信公众号:诸葛会税)认为,按照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条文字面意思,2020年12月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解读(可点击公众号阅读原文查看),2020年12月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就不可以在2020年一次性扣除了,虽然举例的“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猪哥(微信公众号:诸葛会税)认为,2020年先不要一次性扣除了,哪怕是在2021年进行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也不能扣除,当然你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鉴于目前的降税减费的大形势,猪哥认为这个政策大概率还是会延续的,如果政策延续了,就可以在大胆的按照以往惯例,在2021年度一次性扣除,真要延续,我想2021年5月31日前应该会出延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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