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我有我自己的信仰 | 请您评评理·协和八
(点击案例回顾,链接跳转案例篇)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王女士,63岁,因长期腹泻便秘交替,就诊于A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为肝脏恶性肿瘤。王女士的情况保守治疗效果不佳,手术治疗是目前最佳的治疗手段。入院后,主管医师询问王女士是否接受少量输血,并告知手术中如出现突发情况必须输血,不输血会死亡,由于王女士的宗教信仰,王女士提出对输血的强烈拒绝,表示“宁死也不会输血”并可以做出书面承诺。
完成相关评估后,医疗团队判断,王女士术中出现需要输血的情况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手术医生同患者的丈夫和儿子进行了术前谈话,说明术中需要输血的情况难以避免,并表示如术中出现不得不输血的情况,则“将根据医生的良知进行治疗”,即存在输血可能。说明之后,王女士的儿子向手术医生提交了一份免责证明书,再次强调王女士不能接受输血,且由于不输血造成的伤害和后果,绝不追究医生和医院的责任。
请您评评理:医疗团队是否应该尊重患者的决定?又是否应该为患者开展手术
文末会通过视频讲解的形式为大家呈现专业点评,请耐心看到最后哦~
信仰是人活着的圆心,应尊重患者的信仰
北京协和医院 肝脏外科
社燕秋鸿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聂学、王姗姗
患方应当输血,且患方明知不输血的后果,仍然拒绝输血,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配合诊疗的情形。患方拒绝符合诊疗常规的诊疗,因此发生损害后果,患方自行承担,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案情况怎么办?
首先,医疗机构就输血的必要性,不输血的后果,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充分的说明解释。沟通过程既是说服过程,也是医院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告知不足等过错的过程。沟通内容形成书面知情同意书,并取得患者和家属的明确意见。
第二,患方仍然明确拒绝输血,做好风险评估。如评估手术风险大,建议患方选择出血量小或者不出血的治疗方案。
第三,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应当采取如自血回输,血液稀释及术中精细操作,严格止血等措施,将失血量控制到最小。
第四,如果仍然发生需要输血的情况,向患者或者家属再次充分告知,取得患方对输血的明确意见。
三,重点
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患方不配合诊疗,医方能否免责,核心在于告知是否充分。经过充分告知,患方仍然因为宗教等原因不予配合,医方可以免责。告知不充分甚至告知不足的情况下,患方拒绝配合诊疗,医方仍然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希望技术的日新月异,宗教的与时俱进,能够帮助我们摆脱类似本案的困境,尽早赢得征服疾病的阻击战!
北京协和医学院 张迪
人文学院讲师 生命伦理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