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软件开发等技术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前言】
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游戏行业的新发展,同样带来了各种软件开发、IT行业的兴盛。而游戏必然离不开开发、运营、维护。
几乎所有的游戏都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而其中棋牌类游戏更甚。倘若软件开发技术公司未有很好的合规审查,那这类企业可以说走在了法律的红线上,很可能因为一个不慎或者因为一个放任不管,而被推向了罪的悬崖。
而且并不只是企业涉嫌犯罪,影响最大的反而是员工,作为IT界的精英,负责软件开发、运营维护,这类岗位本身高薪,即使在街坊领居中谈起工作谈起收入,也是属于可以昂首挺胸类型,但倘若因为公司或者也因为自己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追究刑事责任,那将会是非常难以接受的。
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其实都需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这是保护自己及家人所不可或缺的。
【哪些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以棋牌类游戏开发公司为例】
从企业盈利来讲,必然是需要从玩家处收取费用,只不过费用收取也是存在多种类型。比如虚拟币类型,是通过向玩家出售虚拟货币从而盈利;房卡类型,是通过向玩家收取入场费或者出售房卡盈利;博彩类型,是通过抽成方式盈利。而这三种模式,归根结底在游戏平台中肯定会存在货币兑换,来实现营收。
而赌博,经济定义是指“对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赢取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通俗来讲,博取更大的利益。
相对比开设赌场和赌博的区别,就能很明确发现,棋牌类游戏开发公司最容易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原因便是出现反向兑换。简单来讲,玩游戏除了往游戏里花钱外,出现了从游戏里兑换赚钱的现象。
《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的规定给我们表述的是:游戏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总结一下:反向兑换货币化的行为容易涉嫌开设赌场罪,但不绝对,要看具体情况。但作为游戏开发软件公司,应当禁止虚拟货币的现实利益化。
以上只是企业本身而言应当禁止的行为,从根源上避免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有时候犯罪并不是因为主观行为,因为外界行为的影响也是会出现犯罪的可能。
有接触过网络游戏的玩家大部分都知道,大多游戏中会出现“商人”,“商人”的行为便是收、售虚拟货币,进行虚拟货币的流转变现。以棋牌类游戏为例,玩家通过货币兑换以100元购买了1000个虚拟货币,通过参与棋牌游戏后获得了2000个虚拟货币,再将2000个虚拟货币交易给“商人”,实现了虚拟货币的变现。那这种行为本身的性质便相当于赌博。倘若游戏软件开发运营公司因为放任不管、因为不慎从中有关联,最终便会出现游戏赌博化,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总结:控制游戏的赌博化,积极打击非正规渠道的虚拟货币互通方式。当然,倘若公司本身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售卖,那这个行为定然是违法的。
三种盈利方式中,博彩类型本身是最容易涉嫌刑事犯罪的,这类平台最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是将脚本进行修改,从而实现赌博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