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涉税实务合辑(白条税前扣除的8个问题 无需发票的8种情形 销售方未开票收入的税会处理)
1、我们公司今年购进了一批材料,款项已经支付了,但卖家迟迟不开发票。已经年底了,如果今年拿不到发票,我们公司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2、如果汇算清缴结束时,公司发生的支出仍然没有取得发票,这笔支出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以后年度拿到该笔支出的发票,还能不能税前扣除?
3、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发票,企业如何处理?
政策文件:
4、发生当年未税前扣除,以后年度补开发票,是否必须追补扣除?
对这个问题有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只允许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例如:2017年,品税阁公司发生一笔费用8000元,因汇算清缴未取得发票做了纳税调增,2019年该公司取得了发票,应该如何税务处理呢?按照上述观点:允许扣除,但是不能违反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追溯调整到2017年扣除。
观点二:可选择在当年扣除或追溯补扣。理由是《办法》第十七条表述的是“可以”,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追补,也可以选择直接在当年扣除!
笔者基本倾向第二种观点。为何是基本?因为我认为此观点正确但不够严谨,应该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很大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对当期损益影响轻微的支出,可直接在当年扣除。
这么处理的理由是:小额支出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很小,而且如果非要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假如追溯调整后发生年度亏损,则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就可能导致办理退税、调整纳税申报表等大量繁琐的程序性工作。这会影响征纳双方的效率,与《办法》“放管服”的起草理念也不相符。
政策文件: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5、未付款的支出能不能税前扣除?
情况一:品税阁在2019年末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120万元,B分别在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开具发票。
分析:尽管品税阁在2017年和2018年未实际付款,但满足“”支出实际发生、具有合法凭证、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三个条件,因此可分别在2017年、2018年、2019年税前扣除40万元。
情况二:品税阁公司在2019年末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120万元,B在2019年末收款时一次性开具发票。
分析:品税阁公司2017年和2018年没有取得发票,因此尽管业务真实并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可仍然不允许税前扣除,年度汇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等到2019年末取得发票时,再追溯调减2017年及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情况三:品税阁公司在2017年1月1日一次性提前支付三年租金120万元,B在2017年1月1日开具发票。
分析:尽管品税阁公司在2017年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租金120万元并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2017年、2018年、2019年税前分别只允许扣除40万元。
6、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对年度内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按照实际金额在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把暂估金额调整成实际金额(原值和折旧额都要调整)。
如果在12个月内仍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按暂估价计算扣除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7、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全额发票预提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综合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预提成本费用,但必须是上面文件所列举的项目,符合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数额不能超过发票不足金额。
8、当年不知道这个费用,发票没到也没入账。次年拿到上年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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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说,支付给外单位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故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项目,不需要也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再比如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离职补偿金、抚恤金、福利费等,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损失赔偿金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
除凭证。
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5、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这里,对于“劳务“的理解: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解读:六、劳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适用水电气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没有租赁这个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例】A公司将自有房屋全部租赁给B公司,这种情况下,B公司使用的水、电等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转售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包括单一承租方这种情况。
8、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北京税务局答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1、一般纳税人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申报
1、【举例2】:某江西省小规模零售业A公司,按季度申报,第三季度的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其中有30万是未开票收入,20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税率1%,那么10月份在进行增值税季度申报时,如何填列申报未开票部分收入呢?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专门的栏次填写未开票收入,所以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将A公司的30万的未开票收入和当月的开票收入一起填写在第一栏“货物及劳务处”(为50万元),第2、3栏是第一栏包含的内容,是其中项,根据实际开票情况填列,第三栏填写开普票的收入金额20万元。(如果这50万元都是未开票收入,只填写第一栏50万元,第二、第三栏不填)
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货物及劳务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第2栏+第3栏(货物及劳务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
开票金额20万<申报销售额50万
第一栏50万>2+3栏次20万,
所以,能顺利通过申报比对。
2、次月未开票收入又补开发票
接着上个例子,假设A公司第四季度无销售收入,把上个季度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30万元,全部补开了发票,又如何申报?
有的小伙伴可能是这样申报的:把本季度已开的30万开票收入填在第三栏,第一栏不用填列数据,原因是:当期申报了30万未开票收入,这期又开票了,所以应冲减上期申报的30万,本期不用缴纳增值税,刚好30-30=0,不用填写了。
如果是按照这样的填写方式,在进行申报时也是会提示无法通过比对,如果强行申报会异常,进而锁死无法解锁,需要去税局大厅进行处理。
其实还有一种方法相对更简单一些,因为当月确定未开票收入时,就已经申报了,所以开票的时候直接做零申报即可,不用填负数对冲,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做任何数据的填报!(也需要去税务局现场申报比对)
3、未开票收入账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账务处理分录: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0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元 (征收率1%)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0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元 (税率13%)
注意:账务处理时,未开票收入为不含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