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一方死亡的怎么办

近些年城市建设加快,拆迁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更广泛的普通人生活中,随着拆迁制度越发的合理,拆迁方式更加的人性化,拆迁多数时已经可以顺畅的完成。那么如果在拆迁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乙方死亡的应该怎么办。

笔者接触过许多咨询的,都是问房子登记在父亲或母亲名下,和拆迁办的签了拆迁协议后,父亲或母亲突发疾病过世了,这个应该怎么办,拆迁协议是不是可以继承?

先来介绍一下拆迁协议,它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无论是经过正常审批流程的合法征收还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都需要签订拆迁协议。其实对于任何协议来说,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约定,都是双方互相履行义务的基础。对于拆迁协议,大致可以理解为是一方履行履行给付拆迁款的义务,另一方履行腾空房屋并搬迁的义务。

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完拆迁协议后,被征收一方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个问题。

一、对于拆迁办来说。

因为协议的相对方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在房管局登记的房主,所有权人如果在签订协议后过世了,对于拆迁办来说,分为两种情况:

1、被征收一方签订拆迁协议后过世之前,已经搬迁的。

这种情况对于拆迁办来说并不影响房屋的拆迁工作,拆迁办此时主要义务集中在支付拆迁款上,只要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等待履行拆迁款支付义务即可,但是需要等待明确的被拆人的继承人出现。实务中,对继承人的确定,拆迁办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被征收人的继承人信息,避免有遗漏的情况,但对于依据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来分割拆迁款,则需要由继承人自行协商举证并确定,拆迁办自身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如由所有继承人签订协议,或者法院诉讼的的明确判决等。

2、被征收一方签订拆迁协议后过世之前,未能搬迁的。

这种情况,如果能够找到明确的继承人的,那么可以要求继承人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腾空房屋并搬迁的义务,继承人明确拒绝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履行搬迁义务。

二、对于被征收一方来说。

对被征收人一方来说,主要问题集中在确定继承人资格上,拆迁款在法律上可以明确为被征收人的遗产。其实,很多人对于拆迁协议存在误区,认为拆迁协议可以继承,其实拆迁协议是不能够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继承的是拆迁款项。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那么如何确定继承人是谁,则也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确定。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本文仅讨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是留有遗嘱的,那么就需要按照遗嘱内容来分割财产,对应到拆迁中,则被征收人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拆迁款。

2、法定继承的。

法定继承,也就是按照《继承法》第二章规定内容继承,简单来说,就是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原则上按照均分的方式继承遗产。对应到拆迁中,则被征收人的所有继承人原则上按照均分的方式继承拆迁款。为什么说原则上均分,是因为存在有少分、不分、或者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的情况,具体还要看每个案例的不同。实践中,通常都是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分割的份额,如果确定不了的,可以通过诉讼确定。确定后,前往拆迁办领取拆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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