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婚姻法:连续起诉三次离婚,是否能够证明感情已经破裂?

谢某与李某1于1991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5年1月23日,谢某、李某1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婚后初期,谢某、李某1感情尚可。2009年3月起,谢某认为李某1与其他异性有婚外情,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日趋不睦。
2016年12月5日,谢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向李某1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副本,并在审理后驳回了谢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18年2月27日,谢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1认为双方只有小摩擦,无实质矛盾,谢某提供的“婚外情材料”均系李某1为激将而故意让谢某看到的,要求给予机会挽救婚姻。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谢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13日,谢某第三次诉至一审法院,提出本案的前述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2019)苏11民终3955号民事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连续起诉三次离婚,是否能够证明感情已经破裂?
裁判意见:
京口区人民法院:谢某、李某1系自主婚姻,依法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姻幸福与否和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紧密相关,共同生活中不能妥善有效的处理家庭矛盾,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恶化。
谢某自2016年首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又依法接连提起了第二次、第三次离婚诉讼,从谢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李某1虽不同意离婚,却并未对维系婚姻作出实质性的改变,而谢某庭审中多次情绪失控、哽咽啜泣,并态度坚决的表示拒绝接受李某1的钱款等。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结合,婚姻关系的维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因此,夫妻感情应当建立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基础上,现谢某坚决要求离婚,根据现有查明的婚姻现状,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依法可准予谢某、李某1离婚。
律师观点:
一审判决书中写的一句话非常好:希望双方能够理解并正确面对本案的结果,固然二十余年的共同生活因离婚而结束很遗憾,但婚姻不是一个人生活的全部,美好人生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努力的方向,诸如健康、友情、亲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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