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出轨雇凶打岳父被反杀致死 无罪!

谢光维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2019年3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是身高一米八的职业保镖,犯罪嫌疑人是年过六旬患有心脏病的老人,二人体格之间悬殊如此巨大,老人究竟是如何做到的?这背后是否有别的隐情呢?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于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该案起源于一对夫妻的情感纠纷。沈某(老人朱某的女婿)怀疑分居的妻子朱女士与腾某强有染,经常给朱女士发送威胁短信,长期滋扰、威胁、殴打朱女士一家。2019年3月18日,沈某纠集长期雇佣的保镖王某等十余人前往岳父朱某家中,对朱女士和朱某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第二天,他又带人在朱某家门口及两辆轿车上喷涂侮辱性话语,造成财物损失2万余元。10天后,即案件发生当日,保镖王某再次来到朱某家,等着教训朱某。两人在小区楼道门口遇上,朱某遭受数下王某的挥拳重击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一刺,正好刺中王某左胸。
检查机关从视频中发现,朱某某直至被打第三拳后,向王某某挥刀戳刺时,仍一直处于弯腰状态,不可能瞄准对方要害部位。此后,王某某连续两脚将朱某某踹飞后才离开。
没多久,朱某便通过电话报警,提交了涉案刀具。次日,小区居民在绿化带内发现王某的尸体。经鉴定,王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调查发现,沈某所纠集的王某等十余名均系职业保镖、健身教练或体院学生,多数为散打或者拳击运动员。而且,案发当日朱某被王某打断9根肋骨。
采访对话
方弘:面对职业保镖对自己三番四次的殴打骚扰,尤其是在事发的当天,职业保镖挥拳连击自己的身体,在这种情况下,朱某拿起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了职业保镖王某。朱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谢光维律师:结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老人朱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
2、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正当防卫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果超过一定限度造成严重伤害的话,也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结合案件判断,在王某对朱某进行殴打的时候,朱某是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向王某刺了一刀,刺到了对方要害部位,导致王某死亡。朱某在被殴打的时候一直就处于一个自我保护的状态,而且他也是弯着腰,不可能故意要杀害王某。老人朱某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
退一万步来说,是不是朱某把王某给刺死了,就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一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老人朱某在这个案件中具有特殊防卫权,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
方弘:王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是行凶这样暴力行为呢?他当时是赤手空拳,可能只是想教训一下朱某,并没有想去行凶。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朱某一下把对方刺死了,这也没有达到相应的过当程度吗?
谢光维律师:王某是一名健身教练,但是朱某是一个60岁而且患有心脏病的老人。王某并不是第一次来对朱某一家进行骚扰,而是长期滋扰殴打。朱某是自我保护的过程中对他进行了刺伤。这个案子发生的时候,朱某的伤情鉴定显示他被王某打断了9根肋骨,朱某已经构成9级伤残,达到轻伤一级了。王某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所以,我们可以认定老人朱某具有特殊防卫权,最终检察院也确实是以正当防卫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定性的。
 
方弘:但是,王某事实上是受沈某的雇佣,也就是沈某雇佣了凶手去伤人,而且还不仅仅是雇佣凶手杀人,之前的几次矛盾都是由沈某长期雇佣的王某实施的,沈某算不算是共同犯罪的一方,也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谢光维律师:沈某是雇人对他的老丈人朱某一家进行长期的威胁、骚扰、殴打。他的行为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的。也就是说沈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他和王某之间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而且沈某在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
因为,他是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授意、教授给王某,然后叫王某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沈某在故意伤害罪中是主犯,根据朱某的伤情,沈某至少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方弘:最后悲剧的发生有可能避免,这个事情事实上是沈某长期骚扰、威胁、殴打朱女士和他的父亲,而且在事发之前,王某保镖还到朱某家对朱女士和朱某进行殴打,同时还带人去喷漆,也造成了财产损失。在这些情况下,难道他们的行为不应该就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了吗?如果那个时候追究的话,可能后边的惨剧也就可以避免,之前的这些行为是否已经应该受到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了?
谢光维律师:沈某以前的行为,根据他的情节,如果是严重的话,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是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即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女方不能退让,这个案件中朱某一家就是不断对沈某的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一步一步的妥协,才会最终酿成了这样的一个悲剧。
我认为朱女士她应该对沈某的行为进行取证,就是在沈某对她一家进行骚扰、殴打的时候,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例如被殴打后可以去相应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去法院对沈某进行起诉。
因为,不管是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罪,都属于一个告罪,如果不是情节十分恶劣,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话,一般公诉机关是不会主动去提起公诉的,需要当事人自己到法院去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朱女士其实应该积极收集沈某的相关违法犯罪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利。我们可以从民事途径向沈某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当然如果他构成了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话,也可以从刑事方面对他提起刑事诉讼。

结语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我们也为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能够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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