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挣快钱”:有税务风险!

作者:唐守信 姜新录

最近,一位在上市公司投资部工作的网友咨询,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一般涉及什么税?笔者发现,有不少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之外“挣快钱”——市场资金面紧张时,用企业富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委托贷款;股票市场行情较好时,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等。一些上市公司确实在“挣快钱”中尝到了甜头,甚至非经营性收益远远超过其主营业务的利润。但是,也不乏上市公司“挣快钱”失败,需要用主营业务的利润去弥补的情况。上市公司出于补救断裂的资金链,或是使持有的资金获得增值等考虑,可能会选择通过非主营业务“挣快钱”。本文不讨论上市公司是否应当“挣快钱”这一话题,仅从税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通过不同方式“挣快钱”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买卖金融商品:增值税处理要正确

买卖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是上市公司常见的“挣快钱”方式之一。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末至少有387家上市公司持有理财产品,合计金额超过千亿元。部分上市公司2019年单日持有理财产品余额超过10亿元,某从事出版业务的上市公司单日持有的理财产品金额甚至高达43.5亿元。

营改增后,企业买卖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的行为,已经纳入增值税的管理范畴。近些年,金融商品种类丰富,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上市公司很有必要重视其中的税务风险。

明确企业转让金融商品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上市公司准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重要前提。大部分金融商品均归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金融商品转让是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管理类产品在到期前就转让的,需要按照金额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销售额的计算,同样需要引起上市公司关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市公司在购入金融商品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金融商品买入价,或取得其他凭证作为买入价的证明,以准确计算金融商品增值税销售额。

实务中,上市公司买卖金融商品存在正负差现象,即发生资本利得或损失。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处理转让金融商品正负差时,需要关注其在不同纳税期、会计期的结转情况,避免影响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的准确计算。

打新股赚钱:收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近些年,资本市场上出现了“打新股”热潮。所谓打新股,就是用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如果中签的话,就买到了即将上市的股票。通常情况下,新股上市开始的一段时间里股价会连续上涨,可以说打新股几乎是稳赚业务,吸引了不少上市公司。某主营业务为家电生产销售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企业在某年前三个季度累计申购新股35次,单次最高中签金额达1770多万元,累计实现投资收益近4000万元。对比同期财务报表可以发现,该上市公司打新股取得的收益已经超过了同期的主营业务利润。

根据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改为缴纳增值税)。笔者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忽视了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未按照规定就以前年度获得的打新收益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而被追补税款和滞纳金。

2017年4月,A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议案》提到,A公司于2016年5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风险自查通知,提示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B公司2015年转让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取得的转让收益,以及A公司其他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进行自查。A公司自查发现,其下属子公司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准确,未按照规定对股权转让收益等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造成集团2015年度投资收益科目数据及其他会计科目数据存在会计差错。A公司披露数据显示,2015年度企业因此调增应缴税费金额4100多万元。

投资新领域:税务能力需提高

为使企业手中掌握的大量资金获得增值,一些上市公司选择多元化投资。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一些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寄希望于投资、并购新兴产业企业,以获得更多收益。

几年前,国内某知名物流行业企业重组上市后,旗下子公司就与某体育彩票中心在即开型彩票代销、系统对接、主题票定制和仓储配送等多个领域全方位合作。需要提醒的是,不同行业间税收政策适用情况具有一定差异,上市公司如果选择通过投资新领域获取收益,需要提升税务能力,避免用以往的思维去处理新领域出现的税务问题,出现“药不对症”的情况。

同时,上市公司在并购时,需要充分关注标的公司被收购前的税务问题,做好税务尽职调查工作,以减少对其收购后的不利影响。不久前,某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其收购的子公司因收购前的涉税问题,于2019年先后被当地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检查,为避免该子公司涉税事项对公司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于2019年11月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了转让。

笔者认为,“快钱”固然容易赚取,但其经营风险、税务风险都要高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需要管理者深度探索主营业务经营模式,而不是一味沉溺于简单的套现模式,利用规则炒期货、炒股、买理财。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运用税收、融资工具等手段鼓励那些长期专营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限制和规范沉迷于“挣快钱”的企业。笔者建议上市公司管理者,理性看待“挣快钱”思维,以免最终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

(作者单位:纳税无忧网,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0年12月04日“上市公司”栏目,版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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