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已支付的,逾期期间的违约...

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已支付的,逾期期间的违约金仍需支付!

最高院裁判规则:违约行为及事实已经存在,其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并不因其逾期后有支付行为而免除。

最高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照所欠款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由于远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期限进行付款,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双方对于违约金数额有最高上限的约定,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因此原审法院按照该约定判令远达公司向中铁北京工程局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虽然远达公司后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是违约行为及事实已经存在,其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并不因其逾期后有支付行为而免除。远达公司关于已经支付工程款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甘肃远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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