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合理降低个税,财务人员可这样做

很多财务人员经常询问,如何给单位的员工省下一点个税,目前在我国的税法当中,对于工薪阶层的个税规划其实空间是十分狭隘的,只有当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以后,才会衍生出相关的规划手段,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目前常用的一种高收入人员的个税规划方法。

在高收入人员的个税规划中,我们需要将工资薪金的税目转变为适用税率更低的所得项目,这时候需要引入资本所得,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很多人看到这里,就会想:这也算规划?把高收入的人员吸纳为单位股东,老板是绝对不会同意的,毕竟要持有公司股权不是一个小事,需要再三掂量。然而就是这个方法,我们需要实现一个终极目的,在不影响股权架构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我们要引入一个特殊的持股平台进行改造。


合伙企业目前作为整个规划方案的核心,我们先来看看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此规划方案中,我们需要引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刚刚好满足我们需要的目的,因此,我们设计方案如下:

设立规则:

1、先由核心股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投资企业)

2、由A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另外核心员工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

3、再由A作为普通合伙人和B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C。

4、将C作为主体公司股东

GP:普通合伙人

LP:有限合伙人

在这个股权架构中,高收入员工即核心员工,在合伙企业中作为有限合伙人只有分红权,没有决策权,决策人穿透后均为核心股东,当高收入员工超过50人时,合伙企业B是可以无限嵌套下去的。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们将税率锁定在20%

经测算,假设不考虑除费用扣除标准外的其他扣除事项:

当月收入在59100元时,合伙人分红所得与综合所得个税相同

以下以综合所得税负较低

以上以资本所得税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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